(一)履行全区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
(二)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三)负责研究制订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四)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五)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六)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烟花爆竹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八)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九)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加强社有企业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