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对区第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44号
建议的答复
吕友琼代表:
您在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医疗救助中自费部分纳入救助范围的建议》(第44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做法。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救助政策措施,2014年建立了“十大救助制度”,新增了《广元市昭化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2016年,又扩面提标,将所有建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分类提标,现全区平均救助水平已超目标任务5%。同时,针对尿毒症患者长期透析支出费用大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实际,我区特别规定将透析费用视作住院费用,按住院政策给予救助;针对大病患者中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仍较高的困难特殊群体,我局又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尽可能缓解他们看病难问题。
二、关于医疗救助中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5】186号)明确规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只包括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非合规自费费用,因此,我区医疗救助只能严格按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在今后工作中,随着我区财力不断增强,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感谢您对我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2018年8月17日
联系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联 系 人:曹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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