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三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
2.优抚对象档案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通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2.民政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3.将相关材料送区民政局审批,并予以公示,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报送市民政局,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4.公示后如无异议,通知申请人按期领取抚恤金、补助金。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8725378
投诉电话:
网 址:http://egov.gyyb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