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7月29日)第二十三条、五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服现役期间患慢性疾病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义务士兵和初级士官。
三、申请材料:
1.带病回乡原始档案及复印件;
2.本人申请;
3.身份证;
4.退伍军人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档案材料等一并报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查。
3.区民政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复查鉴定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审批表》,由区民政局审批并签署意见。
4.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局审批,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9-8725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