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昭化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8年12月6日清早,张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昭化镇后马路时,将正在路边扫地的清洁工杨某当场撞伤,杨某先后被送往昭化镇卫生院、广元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杨某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和部分护理费用,均由张某先行支付。后来,双方就后续治疗费及各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当事人于5月20日申请昭化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
接到申请后,昭化司法所立即制定调解方案,于5月22日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在调解中,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从事实、情理、法律为切入点,向当事人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和标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和部分护理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一次性向杨某支付由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康复治疗费等共计70000元,张某已向杨某现金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55000元;张某承诺在2019年6月22日前一次性向杨某转账支付剩余费用元。一场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司法所调解得到圆满解决。(昭化司法所 经洪海 朱利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