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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11 10:23:09 来源:区医保局
 

现就《广元市昭化区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325日,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广医保发〔20202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分别从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医疗费救助范围、明确医疗救助标准、救助资金核算和强化资金保障等5个方面就持续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让政策更加符合我区实际和更具可操作性,特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5类对象。

2.医疗救助范围。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补助部分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3.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明确了资助参保对象和标准;二是明确了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包括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其它救助等4类对象。

4.医疗救助流程。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后救助,并明确救助对象的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核实身份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区医保局负责复核、拨款。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在《通知》的基础上,《实施意见》主要5个方面提出补充和调整。

1.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通知》规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上,新增因公致残、麻风患者、经区救助管理站确认的流浪乞讨人员、精简退职的社会救助人员、湘渝铁路患病人员、强制收留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并明确新增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按现行民政救助标准执行。

2.提高了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总额。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门诊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由500元提高到2000元。

3.调整了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一是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的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二是低保对象单次住院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减去1000元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减1次起付线)累计救助,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不变。

4.提高了特困家庭救助额度。经现行救助政策救助后,家庭医疗负担仍然较重的,经区医疗保障局核实,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5.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初审职责。将《通知》要求的医疗救助申请由镇医疗保障业务经办人员经办,调整为乡镇卫生院负责初审,并统一报区医疗保障局审批、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