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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6-13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日


广元市昭化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化区范围内公共空间广告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空间是指在昭化区范围内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确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土地上的道路、车站、码头、广场、公共绿地、桥梁、水域等公共资源垂直投影以上的空间。

本办法所称公共空间广告是指在公共空间广告上利用文字、图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实物模型、气球等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设置的商业性广告及各种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 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和地域特色,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统筹管理原则,保证城乡容貌的整体美观。

公共空间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东旭城投公司负责全区所有空间广告位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区国资局履行监管职责

规划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公共空间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方案(含选址)审定工作,制定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区公共空间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城区空间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级以上(含乡级)公路、公路用地、山体墙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村、社道路公共空间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其它公共空间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公共空间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管工作。

环保、民政、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公共空间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妨碍安全视距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公共空间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在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不得破坏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的;

(二)超过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

(三)超过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禁止在航向净空控制空间设置公共空间广告。

第九条 设置公共空间广告应当符合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保证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的安全。建设和维护公共空间广告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配置公共空间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音响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亮度适宜声音适度出现断亮、残损、超分贝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条 全区范围内公益广告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公益广告由区委宣传部、区东旭城投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商业类广告由东旭城投公司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缴入财政。

第十二条 取得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设置公共空间广告需要临时用地的,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为买受人核发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城管执法部门为其办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手续。

公共空间广告属于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手续。

第十三条 公共空间广告应当由有资质的广告公司制作。

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监督广告公司按照审批的设置地点和技术规范设置公共空间广告。

第十四条 公共空间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4年,最长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店招店牌不受期限限制。

第十五条 公共空间广告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公共空间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公共空间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共空间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期满的,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20 日内自行拆除。但能够继续使用且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依法拆除公共空间广告。因拆除造成损失的,按建设成本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公共空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公共空间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设施设置人限期排除或拆除。在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期间,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公共空间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建设、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公共空间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公共空间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二)经批准设置的公共空间广告产生光、噪音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区食药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由于广告设置人的过错,导致公共空间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阻挠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空间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城管执法、交通运输、规划建设、食药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党政宣传阵地相关事宜按《昭化区党政宣传标语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 办法20187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