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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废止涉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7-20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32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广府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对《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车辆税收征管的通知》(元府办函〔2011〕144号)、《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调节基金的通告》(元府通〔2011〕12号)、《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元府办函〔2011〕152号)、《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元府办函〔2011〕79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昭府办函〔2016〕120号)文件予以废止。

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适用本通知废止的涉税规范性文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