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 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
来源:区人民法院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2-28

2021年3月,A公司从C公司处承建昭化区某楼房综合猪舍土建及水电施工工程,合同价款2700余万元。2021年4月,A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B公司,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单价270元/㎡,合同价款1080万元。后B公司进场施工,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共计782万元2022年3月,因业主C公司资金不到位,涉破产审查,不再向A公司支付进度款,故A公司不再向B公司提供材料,B公司根据现有材料继续完成部分工程量后暂停施工后离场,A公司未支付剩余劳务费。2023年6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373余万元及利息。后B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金额373余万元。

昭化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蔡汐雨先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向当事人分配了举证责任并进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因A公司认为案涉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按270元/㎡计价。因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两次组织原、被告现场查看,并多次进行协调,双方对未完成工程量、应扣除项、劳务组价等均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均认可约定的施工为纯劳务,附带了部分机械租赁,不包括主材。承办法官到绵阳找到A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现已离职),了解其资质及案涉项目结算情况,并要求其出庭作证。通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根据本案采信的证据,确认B公司完成案涉项目建筑面积合计39700.26㎡,并认定土建部分、水电安装工作项目中尚有部分未完成的工程量,故只能按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劳务价款,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约定了劳务分项组价,经咨询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酌定按照249元/㎡单价计算合同内价款。2023年12月,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其他费用共计21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A公司、B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服,B公司还提交了上诉状。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沟通,并进行判后答疑,向双方释明判决结果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经承办法官多次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诉讼和解协议》,由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支付223万元后,B公司撤回上诉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A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A公司放弃向B公司主张劳务施工质量责任的权利。同日。双方将协议等通过微信发给承办法官后,A公司向B公司转账支付223万元。后B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状申请及解封申请。该案的和解,还促成了A、B公司正处于二审中的两件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化解。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昭化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以纠纷多元化解和实质化解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市场更有活力,让企业更具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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