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届满前欲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来源:区人民法院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2-28


劳动用工是企业经营的基础。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用工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因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对用工风险防范不到位,易引发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如何规避试用期欲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昭化区法院以真实案例为切入口,助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案例】康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知名食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康某从事设备工程师工作,负责车间设备维修管理、故障预判,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康某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聘合同书,内容为康某在担任设备工程师期间,因试用期不合格,公司需与康某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康某不解,在职期间公司领导并没有流露出对自己工作不满意的意思,也没有任何人说自己不能胜任工作职责,突然解聘确实有点莫名其妙。一气之下,康某以食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审理中,食品公司提交了康某请假单、薪资表、微信工作群、工作照片等证据作为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主张康某违反劳动纪律、不爱惜公司设备等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公司以康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反映康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和《员工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的试用期考核应当有明确、客观、可量化的考评标准。在没有明确客观的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下,食品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食品公司应当支付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若要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明确录用的具体可量化条件,可将录用条件通过书面形式(如《员工入职手册》、《岗位责任书》、《试用期管理办法》)告知劳动者,明确岗位标准。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昭化区法院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共促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就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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