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2、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省略了业务部门审核、核准2个环节,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
3、所需材料减少了社团筹备、社团分会、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社团成员身份
证明证明等4项材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成立社会团体的背景、理由、主要业务、活动资金及来源、会员及分布情况等,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的条件;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社会团体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主要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6、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8、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负责人为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及秘书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一人一表);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应为货币资金,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11、社会团体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12、发起人(发起单位)基本情况:
(1)由个人发起的提交《社会团体发起人基本情况表》(一人一表);
(2)由单位发起的提交发起单位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13、《四川省XX会负责人名单》、《四川省XX会常务理事名单》、《四川省XX会理事名单》、《四川省XX会监事名单》、《四川省XX会个人会员名单》、《四川省XX会单位会员名单》(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14、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15、《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社会团体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住所变更、资金变更登记流程图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天。
2、所需材料减少了社团分会、社团分支机构变更等2项资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5、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7、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9、《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没有担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5、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说明:(1)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新任负责人或职务调整的,以及有其他负责人新任或职务调整的,应填报《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2)新任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担任社会团体职务不一致的,应提交修改章程核准所需申请材料;3.离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应提交整改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三)名称变更
1、变更登记申请书(写明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写明已履行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原核准的章程;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7、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社会团体原印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说明:(1)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社会团体,另行申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2)业务范围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业务范围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核准的章程。如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在章程载明的范围之内,应先修改章程,并提交《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3、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2、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原核准的章程;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
7、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购买的住所: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七)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3、社团注册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社团的注册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4、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15天。
2、对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省略了业务部门审核、核准2个环节,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
3、所需材料减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分会、分支机构登记、成员身份证明等4项材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成立的必要性,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的基本情况及成立后可发挥的作用,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由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明确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明确其开展活动的业务范围;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3、有执业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6、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7、住所使用权证明:
(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执行机构负责人;领导干部兼任民非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10、理事简历、监事简历;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12、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民非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13、《核名通知书》复印件;
14、《社会组织成立基层党组织承诺书》。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资金变更流程图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天。
2、所需材料减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变更人员身份证明等2项资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4、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5、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7、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省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住所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住所使用权证明:(1)租赁的住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2)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住所:提供房产所有者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租赁后无偿提供的,提供租赁者的证明(应详细说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3)购买的住所: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领导干部兼任民非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说明:(1)新任法定代表人是新任负责人或职务调整的,以及有其他负责人新任或职务调整的,应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8)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2)新任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一致的,应提交修改章程核准所需申请材料;(3)离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应提交整改报告,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2、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原核准的章程;
6、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7、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业务范围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核准的章程。如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在章程载明的范围之内,应先修改章程,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3、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写明已履行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原核准的章程;
6、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7、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印章。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说明:(1)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另行申请成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业务范围有变化的,还应提交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七)资金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3、原核准的章程;
4、理事会通过的新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6、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民非的开办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
7、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20天缩短为10天。
2、减少了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核实等环节。
3、所需材料减少了筹备、注册资金证明等2项材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大的,提供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名称核准证明文件(盈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制度、护理制度、医疗康复制度、财务制度、安全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利用已有房屋改造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5、住所使用权证明:
(1)自有的住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赁的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7、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六、养老机构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登记流程图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20天缩短为10天。
2、减少了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核实等2个环节。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注销、名称变更
1、《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4、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复印件;
5、拟变更事项的说明;
6、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范围变更
1、《养老机构变更申请表》;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法人登记证书(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变更事项的说明(包括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因、
程序和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5、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住所变更
1、原许可机关出具的《养老机构终止、暂停服务申请表》;
2、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
3、《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4、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名称核准证明文件(盈利性养老机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出入院制度、护理制度、医疗康复制度、财务制度、安全制度);
6、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利用已有房屋改造的需提供有资质部门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7、住所使用权证明:
(1)自有的住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赁的房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改建养老机构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租用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9、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资心证明、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独资、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应提交商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七、社会公共墓地许可流程图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工作日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天。
2、所需材料减少了筹备、注册资金证明等2项材料。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向区民政局的申请;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环境评估报告;
4、墓区建设规划图等有关资料;
5、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即:协议、合同、章程,国土(附红线图纸)、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的预批材料。
八、婚姻登记流程图
说明:婚姻登记实施当场核准制度,增加了祝词、宣读声明等2个服务环节。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结婚登记:
1、所带证件: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不能是已婚,如是丧偶的在户口当地派出所改为丧偶,如是离婚的改为离婚并提供离婚证),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三张(彩色二寸)。
2、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离婚登记:
1、双方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一式三份,打印成文本格式;
3、双方当事人近期免冠单人彩色照片2张(二寸)。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登记档案。
2、双方当事人都要到场才可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3、补领结婚证:男女双方2寸近期合影照片3张。
4、补领离婚证:男女双方2寸近期单人照片各2张。
九、收养登记流程图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十、城乡低保评定流程图
(承诺时限35 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将入户经济状况调查时间进行了缩短,工作日由原来的60天减为35天。
2、环节由村、乡两级审核变为乡级审核。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及家庭财产状况等;
3.因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的,应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各类报销凭证等相关材料;
4.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的,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十一、农村特困人员评定流程图
说明:1、为了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村级公示由原来的10天减为7天,乡镇审核工作日由原来的30天减为20天,民政局审批工作日由原来的20天减为15天。
2、对各个环节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调查审批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承诺书》;
5、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
十二、临时救助评定流程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说明:1、工作日由原来的30天缩短为15天,重点将村级初审评议时间进行了缩短。
2、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特事特办,可由区民政局直接实施救助。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乡低保对象需出具享受低保的证明;
3.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证明;
4.因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5.因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或司法部门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因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的学生证、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十三、医疗救助评定流程图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说明:1、为了群众及时得到救助金,工作日由原来15天缩短为7天,将乡镇集中报送时间和区救助中心审批时间进行了缩减。
2、将原来的村级申请环节省略,直接由乡镇审核。
备注:从所有材料齐备接件确认后开始计时,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