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上行发展、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和乡村站点建设工程及电商协会运营、电商人才培训工程及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资金。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3.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区政府审议后确定。

4.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5.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6.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7.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1. 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

5.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我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结合本地特色和实际,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

2.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提倡节俭,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第三方电商平台相互融合,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园区、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培训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3.所有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款项。

4.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5.符合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农产品上行工程建设。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站点工程建设及电商协会运营管理。

3.支持电商人才培训工程的建设。

4.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制定《昭化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验收标准》、《昭化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项资金安排表》,明确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培训机构和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平台除外)。

2.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近五年来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

2.项目单位向区商务局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料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核。经区商务局审核的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工程进度安排、完成时限、绩效目标、项目承办单位责任人等。

4.区商务局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资金分配初步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5.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按下列方式拨付资金给建设单位:项目启动时,拨付财政资金总额的30%;项目完成工程量的60%后,拨付财政资金总额的10%;项目完成工程量的80%后,拨付财政资金总额的20%;项目建设全面竣工后,拨付财政资金总额的15%;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剩余资金。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纳入区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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