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
为做好我乡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现将《香溪乡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香溪乡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核实
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在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核实
按照川农〔2018〕16号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2015年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核实。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鱼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地、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地、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三、操作程序
(一)核实耕地面积。各村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可享受保护补贴面积的核实与上报工作,由村民小组逐户核实填写《广元市昭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登记表》(见附件1),报村民委员会复核签字确认,于4月10报乡政府,然后由乡农技站、财政所、乡政府对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乡、村两级公示(见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后,在4月20日前,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面积核实情况报送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
(二)核定补贴耕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并确定补贴标准。
(三)兑付补贴资金。各村根据区上核准的可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数额等,核定到村、组、户,并在乡、村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村在5月15日前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广元市昭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资金公示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同时提交电子表格。经区农业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户。
四、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统”;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针对2018年“一卡通”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事项如下: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他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一卡(折)通”等。各村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可以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资金来源为《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217号)下达的资金加2018年结余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统”直接发放到享受补贴的农户。
(三)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统”上标明资金名称摘要,统一规范为“耕保补贴”。
(四)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卡统”落实落地。从2019起开展以社保卡为载体的惠农惠民“一卡统”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各村要采用广播、会议等多种媒介和渠道,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加强对村、组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农业局负责对可享受补贴耕地面积的最终审核确认。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补贴资金的兑付。乡、村直接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对本辖区补贴工作相关资料和农户承包耕地面积的审查,对列入补贴的农户进行逐户登记,做到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并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管理档案。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居)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工作期间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予以解答和排除,制订和细化矛盾化解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工作专线举报电话。举报电话:8722091(区农业局)、8723374(区财政局)、8738099(香溪乡政府)。个别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乡会同村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在同一村内有2户以上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调查处理。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按照补贴工作要求和实施程序,据实做好农户耕地面积核实、上报和资金兑付等工作。乡人民政府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