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为财政收支。
二、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财务是反映部门、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三个基本环节。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为财务收支。
三、与国家机关相关的财务收支审计
按照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也是财务收支审计,以上两项审计却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也会涉及到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