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昭府复终〔2024〕15号
申请人:四川某饰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彭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