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昭府复不〔2024〕13号
申 请 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补正材料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请求撤销该补正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仅限于能够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投诉(举报)补正材料通知书》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系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作出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