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二、办理对象
受四川省环保厅委托,广元市环保局办理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凡是在广元境内从事销售、使用IV 类、V 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 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广元市环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可下载《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1、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2、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3、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4、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5、人员培训制度。
6、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7、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8、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9、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四)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六)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提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对要件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要件审查不合格将资料返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整理资料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要件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递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重新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 址: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 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