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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帮扶试行办法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6-07-11 字体: [ ]

广元市昭化区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帮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决定建立广元市昭化区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救助帮扶机制,并制定本救助帮扶办法。

第二条 救助帮扶资金是以加强对老党员的照顾关怀,帮助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解决部分生活困难,体现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而设立的互助性、非盈利性资金。

第三条 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制度完善、保障有力的救助帮扶工作机制。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帮扶对象:

(一)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以下党员: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且没有工资、退休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党员;

2.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困难党员;

3.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党员。

(二)特困离退休干部:

1.长期身患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直系亲属身患重病或伤残,医药费个人负担沉重,或需要抚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子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4.离退休干部遗偶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和医疗保障,或患有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离退休干部。

第五条 以下党员不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一)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二)对所在地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三)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的;

(四)不积极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群众威信较差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六)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的;

(八)受到党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九)在申报救助帮扶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纳入救助帮扶的。

第六条 各党(工)委(党组)分别建立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家庭住址、家庭结构、收入情况、健康状况等内容。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建立全区老党员、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总台帐。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区委组织部从留存党费中拨款;

(二)区财政资金补贴;

(三)区民政专项资金支持;

(四)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五)社会募捐;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帮扶方式和标准:

(一)定额补助。对年龄在80周岁以上且没有工资、退休金等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党员每人每月发放50元定额补助。

(二)年度内一次性困难补助。对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补助3000元的:身患重特大疾病,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报销、救助后,个人仍需支付3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困难党员和特困离退休干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个人难以承担、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

2.补助2000元的:身患重特大疾病,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报销、救助后,个人仍需支付2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困难党员和离退休干部;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个人难以承担、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

3.补助1000元的:除上述1、2种情况外的困难党员和离退休干部。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只给予最高帮扶额类的救助。

(三)对困难党员和离退休干部的帮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资金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对年龄在80周岁以上且没有工资、退休金等固定收入来源老党员的定额补助,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发放。

(二)对困难党员救助帮扶资金的发放审批程序:

1.申请。原则上由困难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填写上报《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

2.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党(工)委(党组)复审、区委组织部审批的三级审核制度。拟救助对象填写《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后,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报所在党(工)委(党组)审查;党(工)委(党组)复审同意后,将《生活困难党员救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区委组织部根据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并由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公示。对区委组织部审批的困难党员救助对象,各党(工)委(党组)要在其所在党支部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4.发放。区委组织部根据审批情况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党(工)委(党组),由各党(工)委(党组)负责发放给困难党员个人,实行救助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

(三)对特困离退休干部救助资金发放审批程序:

1.申报:特困离退休干部和有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遗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审批:按照《中共广元市元坝区委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元委〔2007〕67号)的相关规定,区委老干部局负责副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救助帮扶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其他退休干部帮扶资金申报材料由退休前工作单位审核。区委老干部局负责所有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

(四)发放:对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由区委老干部局将帮扶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