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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18-05-30 字体: [ ]

各村(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昭化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责任分工》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工作委员会

                                                                                      广元市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19日


昭化区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完善的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昭化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按照“以权定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岗双责”的实施范围: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各(办)所、企事业单位、村(社区)。

二、领导职责

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农机、农电、矿山、山地灾害、街道办事处村(居)道路上的车辆(三轮车、报废车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街道办事处村(居)建筑、沼气、农村防火、防汛、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街道办事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人员负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分管责任:

(一)党工委书记吴晓军同志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二)办事处主任商友浩同志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到上传下达。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办事处车辆、办事处村(居)建筑、农村、小区用电、易燃易爆物品、沼气、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街道民宅等各项安全管理。                                                               

3.解决好街道办事处安全管理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副书记、严靖承同志,张明涛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规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

2.协助主要负责人,或受主要负责人委托,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组织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辖区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岗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山体滑坡、森林防火等影响较大的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6.分管其他工作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

(四)办事处张明涛同志,负责两个社区的防火、防盗,用火、用电、煤气安全,和维稳事故所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所、相关人员、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办职责:

责任人:任大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全面工作、食品药品安全)、贺义佳(负责交通安全)。

    负责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有关公共事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督促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审查、修改有关单位报送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文件;负责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范围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发生伤亡事故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和救护、处理善后。负责机关内部安全管理,承担因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综合监督管理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办事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综合监管责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的综合监管,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街道办事处相关文件的明确分工,负责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相应责任;组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负责配合市、区安监部门督促指导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协助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和用户消除供用电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药经营及使用安全,农业生产安全等工作。负责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重点部位消防设施监管,对检查、督管不力造成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客运行为,承担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交通安全事;负责机动车辆管理,对监控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辖区超市、商店、食堂、村卫生指导站和居(村)民红白喜事的登记注册,做到平时的督查监管和上报等工作。

(二)建筑安全职责

责任人:何德林(经济发展中心)

负责所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含建筑公司修建、拆迁、风貌整治及金属结构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土坯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大型脚手架搭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承担因监督检查、整改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负责电梯安全运行,定期对故障的排除和安全检查,协调维修等责任。

负责办事处公路(含桥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承担因监督不到位造成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因安全设施不到位违规投入使用造成安全事

故的相应责任。

(三)森林防火安全

责任人:侯  进(林业站)

负责森林管护和日常监控,承担因监管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的相应责任;

(四)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安全

责任人:任启贵(民政所)

负责公共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救灾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保持社会稳定;

(五)特殊劳动维权

责任人:刘春莲(劳动保障站)

负责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协助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调解仲裁、维权。

(六)妇女儿童维权、家庭暴力

责任人:王春华(妇联主席)

负责妇女儿童维权、家庭暴力等所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责任人:村(社区)书记、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本村(社区)经济发展规划结合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村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

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建筑施工,农村用电,易燃易爆物品、沼气、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民宅等安全管理。

4.辖区内发生死亡、失踪、重伤,以及爆炸、危险品泄漏等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其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督促本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2.经常组织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负责本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处理预案的制定和督促实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处置预案的要求,指挥抢险及伤员的救护工作,处理事故善后,确保社会稳定。

四、考核办法

(一)对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由办事处主任、办事处相关部门按照办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街道办事处、各(办)所、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安监目标管理等部门在年底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同时进行。必要时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可对各级落实“一岗双责”的

情况进行抽查。

(三)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该单位及人员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凡在考核年度内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范围内的各级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或者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对责任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或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监察厅、省安委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