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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区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8-11-20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广元市昭化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区、品牌发展之路,引导、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昭化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昭化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家、省、市同行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昭化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毋滥,不搞终身制。评选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4年评审1届,每届获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4年,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连续申报。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申报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昭化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区质监分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评委会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

(四)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区质监分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区长质量奖评委办主任由区质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评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等;

(二)设计区长质量奖标志,制订区长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专家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专家评审组;

(四)组织专家评审组实施区长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工作,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九)负责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部门推荐,经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聘任期5年。

区长质量奖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  每一届的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启动后,由评委会研究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监督检查组由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的监督。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由3-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资料、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评审;

(二)提出建议进入现场评审、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申报范围:在广元市昭化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4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4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四)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经济效益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六)连续4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七)依法纳税,4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八)企业或组织按规定的期限公示了年度报告,或者依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三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有效实施,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授奖


第十四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审公告。评委办制定本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并进行公告;

(二)申报。申报材料由申报表、单位简介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填报要求填写《广元市昭化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申报企业或组织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区长质量奖评委办。评委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材料评审。材料审查组根据材料评定标准和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按得分高低排序,并按获奖数1:3的比例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四)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对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按照评审标准和现场评分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估。评委办根据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排序,以获奖数1:2的比例提出区长质量奖入围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评委会审议;

(六)审议公示。评委会对评委办提交的入围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和相关资料进行审议,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的,由评委会从入围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中重新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公示。评委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七)审定批准。评委会将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十五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授予区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奖励金额为3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争创国家、省、市质量奖,对获得四川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上级奖励的同时,区政府再次进行表彰奖励,奖励金额为1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经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同意后报请区政府撤销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列入黑名单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长质量奖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委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

(二)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第二十条  被撤销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区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其产品广告等有关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广告上使用区长质量奖称号、标志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参加评委会组织的有关质量先进经验推广活动,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经营的成功经验,发挥标杆示范作用,带动本地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四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并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如有违反,永久取消其参与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所需评审、会务和奖金等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元坝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