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医保发〔2020〕10号
区内各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印发的《广元市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支持措施的通知》(广医保中心发〔2020〕1号),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广医保发〔2020〕19号)和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城乡居民集中征缴期的通告》等文件要求,就疫情期间部分医保业务经办事项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2020年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企业。
1.申报企业通过QQ群、电话、传真等非接触式方式向区医疗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延缓缴费。
2.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企业须到区医疗保障局办理补缴手续。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个人权益记录。在企业延缓申报、缴费期间,系统无法对所属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划拨医保个人账户,待企业缴费后补划。
二、延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一)办理对象
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人员。
(二)延长期限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延长至2020年5月25日,逾期缴纳医保待遇将受影响。
(三)办理流程
1.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可凭居民身份证明前往区内的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等办理参保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微信缴费码扫描等办理参保缴费。
2.网上缴费。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含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3.税务缴纳。首次参保或中断参保后的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前往各镇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后,再到区内各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缴费。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 事业(不区分全额、差额)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流程
1.核实名单。由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核实符合减征条件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
2.单位备案。符合减征条件的单位如实填报《广元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备案表》(附后),报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3.权益记录。减征单位按减征后参保金额缴费,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做好权益标识。
4.抵扣处理。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单位,下月缴纳保费时做好抵扣处理。
四、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单位(人员)新增(减少)
受疫情影响,需办理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单位(人 员)新增(减少)的企业。
1.参保企业报送人员新增(减少)表,并通过QQ群、电话、 传真等非接触式方式报送至区医疗保障局。
2.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参保企业报送的人员新增(减少)表, 及时在系统内完成人员新增或减少,因欠费不能办理减少的人 员,参保企业可仅缴纳减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费后,办理人员减少。
3.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申办企业须向区医疗保障局补报相关资料。
五、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解锁
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了医疗(生育)保险缓申报、缓缴费的 新增参保企业和企业新增参保人员。
1.参保企业向区医疗保障局提起参保职工待遇解锁申请,区医疗保障局核实后,符合待遇解锁条件的填写待遇解锁申请表,报市医疗保障局。
六、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历史欠费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将不对中小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进行历史欠费清缴。
七、联系电话:0839-8723788、0839-8723111
附件:广元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备案表
广元市昭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附件
广元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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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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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企业 □民办非企业 □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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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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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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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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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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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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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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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申报 时间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