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能力,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元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一)大力夯实居家养老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重要内容,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到2022年,市、县主城区基本建成居家“15分钟养老服务圈”,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
(二)积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微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到2022年,力争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三)努力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推进市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和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划分。推进特困人员、孤寡老人集中供养。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营运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普惠养老机构,支持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发展。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力争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床位不低于60%,80%以上的养老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二、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四)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将补齐农村乡镇养老院(敬老院)、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服务能力纳入乡镇行政区划改革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统筹推进。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推动乡镇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逐步将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收归县级直管。探索符合山区特点的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与关爱服务制度。鼓励农村敬老院增加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引导社会组织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助推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升级。到2022年,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
(五)全域推进医养结合。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一体”发展。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支持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具备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区,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组建医疗养老联合体。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到2022年,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5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绿色通道。
(六)加快生态康养创新发展。围绕建设成渝地区生态康养“后花园”目标,大力实施“康养+”战略,推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化旅游等深度融合,着力打造高品质生态康养目的地。推动新开发小区规划建设康养服务站(中心),对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相关设施进行集中建设。加快一些重点景区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为旅居养老人群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农家乐向“特色、精品、高端”民宿的新型康养旅游业态转型,实现规范化、品牌化服务。加强渝广、成广合作,推动实现养老服务标准互认互通、扶持优惠政策衔接配套、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立“费随人走”“费随人给”异地养老机制。
三、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七)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及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级分区设置规划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后同步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配建标准的,通过新建、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用房40%以上无偿用于养老服务,公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适宜转为公益场所的优先用于养老设施。到2022年,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八)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分级公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项目清单、服务标准、供需信息和投资指南。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继续实施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到2022年,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九)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完善贫困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救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等险种。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食品、旅游、体育等适老化产品用品,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打造展示体验场所,到2022年,每个县(区)建成1个老年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体验场所。
四、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十)强化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分级分类监管。加快建立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建立第三方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纠纷调解机制。严厉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乱象,严禁在养老机构内进行保健品推销,畅通消费者反馈问题渠道,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各养老机构落实各类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建设市、县、乡镇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养老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促进信息技术和智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打造一批“智慧养老院”和“智慧养老社区”。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实施老年大学建设提升行动,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到2022年,各县(区)至少建有1个智慧养老院或1个智慧养老社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基本覆盖,老年人就近学习更加方便。
(十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在广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加强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从业年限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护理人员给予适当从业补贴。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在基层开发一批养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效毕业生就业,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支持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养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建立社工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培育壮大老年志愿服务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关爱和激励褒扬机制,开展“最佳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到2022年,全市培养培训150名养老院院长、5000人次养老护理员、100名涉老社会工作者。
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服务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养老服务政策落实落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
关于推进广元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居家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团市委、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2 |
社区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团市委、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4 |
农村养老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5 |
医养结合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6 |
生态康养创新发展 |
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7 |
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8 |
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广元银保监分局、市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9 |
养老服务消费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广元银保监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0 |
养老服务行业监管 |
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广元银保监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1 |
“互联网+养老” 行动 |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12 |
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建设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