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78号
邮编:628021 电话(或传真):0839-8725208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3个:
行政审批和招标投标管理股
主要职责:对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综合管理招标投标(比选)活动;按照权限核准招标事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统筹监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后评估工作;协助管理评标专家;组织协调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承担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粮食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股
主要职责: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监督管理;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政策规定,制定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区级储备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的库存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在我区的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备粮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区粮食预警监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承担粮食行政执法、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社会事业发展改革和价格管理股
主要职责:监测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专项调查;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性价格的法规和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规范不合理收费,协调化解有关收费争议;负责拟订成本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列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利润水平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暴利、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成本确认;负责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姓 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何 坤 |
男 |
23070703028 |
梁尚志 |
男 |
23070703026 |
席元江 |
男 |
23070703024 |
何 彬 |
女 |
23070703027 |
李雪芹 |
女 |
23070703022 |
周登敏 |
男 |
23070703029 |
胡益华 |
女 |
23070703021 |
李明龙 |
男 |
23070703032 |
刘善刚 |
男 |
23070703023 |
冯国昌 |
男 |
23070703030 |
三、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 适用听证的;
2.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 吊销许可证;
2.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二楼)
电话:0839-5205421
上级复议机关: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复议办案科室:政策法规科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46号
电话:0839-3261204
2. 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益昌大道
电话:0839-8722611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78号
投诉电话:0839-8725208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 2014年5月17日)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3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3项)
1. 政策性粮食储备
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
检查对象:全区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检查内容:(1)收购环节。重点检查收购定点、资质审核、质价政策、支付售粮款、入库检斤、质量检验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以劣充好、以陈顶新、以虚抵实、先收后转、虚假收购、压级压价、超标扣水扣杂、“打白条”等违规违法行为,尤其是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空买空卖、“转圈粮”等套取政策性资金、骗取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问题。(2)储存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储存安全、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亏库短量、虚报库存、擅自动用置换、盗卖、违规代储、损耗超标、霉烂变质、直接以资换钱等违规违法行为。(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检查出库检斤、质量检验、出库费用、定向销售粮食去向、超标粮食处置等情况。严肃查处空进空出、虚报损耗、掺杂使假、吃拿卡要、拖延出库等违规违法行为。尤其是将宜存粮食作为不宜存定向销售、违规处置超标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4)轮换环节。重点检查各级储备粮油轮换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轮换计划不执行、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尤其是未按照轮换计划和指令进行轮换、超架空期等问题。(5)政策执行。重点检查国家、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2. 应急小包装粮油储备
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
检查对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检查内容:应急小包装粮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是否执行粮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包装规格是否按照规格采购储存;是否在保质期到期前一个月组织轮换;是否形成货位后按照程序进行质量(食品安全)检验;动态轮换是否保持储备量90%、是否存在包心粮及储存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
3. 大小春粮油收购市场监管
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第三次修订)、《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检查对象:粮食收购备案企业。
检查内容: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或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
(二)2023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名 称 |
抽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参与 部门 |
检查 时间 |
政策性储备粮监督检查 |
(1)收购环节。重点检查收购定点、资质审核、质价政策、支付售粮款、入库检斤、质量检验等制度规定执行情况。(2)储存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储存安全、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检查出库检斤、质量检验、出库费用、定向销售粮食去向、超标粮食处置等情况。(4)轮换环节。重点检查各级储备粮油轮换政策执行情况。(5)政策执行。重点检查国家、省、市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
全区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00% |
区财政局
|
2023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 |
应急小包装粮油储备监督检查
|
应急小包装粮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是否执行粮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是否按照规格采购储存;是否在保质期到期前一个月组织轮换;是否形成货位后按照程序进行质量(食品安全)检验;动态轮换是否保持储备量90%;是否存在包心粮及储存安全等违规违法行为。 |
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 |
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
100% |
区财政局、农发行昭化支行 |
2023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 |
大小春粮油收购市场监管 |
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或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行为。 |
全区粮食收购备案企业 |
抽查资料、现场检查 |
30% |
区市场监管局 |
2023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 |
八、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对照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九、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对照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