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八、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十三、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杏林街12号 邮编:628021电话:0839-8722231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一)森林资源管理股(执法监督股)
主要职责:负责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监督工作,制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访、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
股室负责人:严泉谋联系电话:0839-8722231
(二)综合执法股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市林业法规、政策;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负责全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培训、法制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卷的法制审核及质量控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及执法卷宗资料的档案管理;负责林业法制、防邪禁毒、综治及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林业领域其他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股室负责人:母小军联系电话:0839-8722231
二、广元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1 |
罗军 |
男 |
23070754044 |
2 |
母小军 |
男 |
23070754070 |
3 |
张克华 |
男 |
23070754088 |
4 |
严泉谋 |
男 |
23070754087 |
5 |
陈子洲 |
男 |
23070754069 |
6 |
樊晓红 |
女 |
23070754085 |
7 |
陈静 |
女 |
23070754063 |
8 |
徐多荣 |
男 |
23070754065 |
9 |
王姝 |
女 |
23070754025 |
10 |
周清泉 |
男 |
23070754024 |
11 |
肖喜元 |
男 |
23070754022 |
12 |
宋进兵 |
男 |
23070754021 |
13 |
陈慧 |
女 |
23070754026 |
三、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 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
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3.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三楼)
电话:0839-5205404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宜昌大道
电话:0839-8722611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杏林街12号(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3楼)
投诉电话:0839-8722231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六、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7号)
七、广元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4项)
1.林木采伐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检查对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
检查内容:木材数量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不符的检查。
2.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对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二)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三)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库存等)。
3.森林防火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对象:木材加工企业、林区从事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检查内容: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4.使用林地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检查对象:依法审批征占用林地主体
检查内容:使用林地范围、用途情况进行检查
(二)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 内容 |
抽查时间 |
抽查比例 |
是否可联合检查 |
|
是/否 |
若可联合,需参加联合 检查的部门名单 |
|||||
1 |
森林防火检查 |
资料是否齐全、措施是否到位 |
2024.1 |
30% |
是 |
联合区应急管理局 |
2024.5 |
||||||
2024.12 |
||||||
2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监管 |
是否有证、来源是否合法 |
2024.2 |
50% |
是 |
联合区市场监管局 |
2024.4 |
||||||
2024.10 |
||||||
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监管 |
生产经营行为 |
2024.3 |
20% |
是 |
联合区市场监管局 |
2024.9 |
||||||
4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是否有证、来源是否合法 |
2024.6 |
50% |
是 |
联合区市场监管局 |
2024.11 |
||||||
5 |
林木种子质量监管 |
生产经营行为 |
2024.7 |
20% |
是 |
联合区市场监管局 |
6 |
木材运输检查 |
证货是否相符 |
2024.8 |
20% |
是 |
联合联合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内市场主体库及相关行政审批申请主体
八、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林木采伐证、林地征占用批准书等省林草局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
(三)(林策发〔2014〕38号、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统一印制和启用新修订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川林策函〔2013〕493号)
(四)对照执行广元市昭化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昭府法组办〔2024〕1号)
九、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1.双随机抽查:开展双随机检查12次,检查市场主体16户;
2.行政许可:申请总数62件,予以许可62件;
3.行政处罚:作出决定61件,罚没金额182.26万元;
4.行政检查23次。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已在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三)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已在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十、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发〔2019〕9号)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2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3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4 |
森林防火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5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6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质量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7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8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9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10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日常监管 |
重点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一般检查对象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
|
|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
|
1 |
擅自移动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移动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不超过2处,或者保护标志不超过5个): 1.及时改正(及时移回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 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同,略) |
|
2 |
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 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不超过5个); 2.及时改正(及时移回自然保护区界标);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3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 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2.及时改正(及时退出自然保护区 ) ;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未对自然 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负面影响)。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 管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4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内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按照批准的活 动计划开展活动) 2.及时改正(及时补交活动成果 副本);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 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5 |
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未占用消防通道,且未影响景区内交通和秩序); 2.及时改正(及时规范行驶或者规范停放);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注:《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不予处罚清单》包括以上5种违法行为,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行为(情形)。 |
|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
|||
1 |
在风景名胜区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非防火期,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且未引起火情); 3.及时改正。 |
1.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下同,略) |
|||
2 |
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树、竹、花 草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且攀折树、竹、花、草数量较少); 3.及时改正。 |
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八)攀折树、竹、花、草;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3 |
在风景名胜区内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原住居民,且在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 3.及时改正。 |
1.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十)激放牲畜,违法放牧。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4 |
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损坏林木不超过株);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主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5 |
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非防火期内,且未引起火情);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吸烟或用火)。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6 |
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面积不足1平方米); 3.及时改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主动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7 |
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为。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经营活动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取得经营证照); 3.及时改正(及时回到指定经营地点)。 |
1.《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具备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
注:《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免于处罚清单》包括以上7种违法行为,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于处罚行为(情形)。 |
|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
|||
序号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2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林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3 |
受他人胁迫实施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
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司: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
5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6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林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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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包括以上6种违法情形,但不限于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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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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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从重处罚的行为 |
相应法律法规依据 |
||
1 |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林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
十二、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行政执法类型 |
序号 |
对应区级部门 |
行政执法事项 |
行政 许可 |
461 |
区林业局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 许可 |
462 |
区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463 |
区林业局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464 |
区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行政 许可 |
467 |
区林业局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471 |
区林业局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473 |
区林业局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479 |
区林业局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 许可 |
481 |
区林业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行政 许可 |
486 |
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行政 许可 |
487 |
区林业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行政 许可 |
491 |
区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 许可 |
496 |
区林业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 处罚 |
4153 |
区林业局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4 |
区林业局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5 |
区林业局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6 |
区林业局 |
对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擅自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7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8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59 |
区林业局 |
对剥损树皮、挖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0 |
区林业局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1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或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2 |
区林业局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3 |
区林业局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4 |
区林业局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5 |
区林业局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6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7 |
区林业局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8 |
区林业局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69 |
区林业局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0 |
区林业局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1 |
区林业局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2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3 |
区林业局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4 |
区林业局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5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6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77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86 |
区林业局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87 |
区林业局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88 |
区林业局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0 |
区林业局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1 |
区林业局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2 |
区林业局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3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4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5 |
区林业局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6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7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8 |
区林业局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199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0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1 |
区林业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2 |
区林业局 |
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3 |
区林业局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4 |
区林业局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5 |
区林业局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6 |
区林业局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7 |
区林业局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8 |
区林业局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09 |
区林业局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0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1 |
区林业局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2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3 |
区林业局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4 |
区林业局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5 |
区林业局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6 |
区林业局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7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8 |
区林业局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19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0 |
区林业局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1 |
区林业局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2 |
区林业局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3 |
区林业局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4 |
区林业局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5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6 |
区林业局 |
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7 |
区林业局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8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29 |
区林业局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0 |
区林业局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1 |
区林业局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2 |
区林业局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3 |
区林业局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4 |
区林业局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5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6 |
区林业局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7 |
区林业局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8 |
区林业局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39 |
区林业局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0 |
区林业局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1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2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3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4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5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6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7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8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49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0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1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2 |
区林业局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6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7 |
区林业局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8 |
区林业局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59 |
区林业局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0 |
区林业局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1 |
区林业局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2 |
区林业局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3 |
区林业局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4 |
区林业局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5 |
区林业局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6 |
区林业局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7 |
区林业局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8 |
区林业局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69 |
区林业局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0 |
区林业局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2 |
区林业局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5 |
区林业局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6 |
区林业局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7 |
区林业局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8 |
区林业局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79 |
区林业局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80 |
区林业局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81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82 |
区林业局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83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4284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强制 |
157 |
区林业局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行政 强制 |
158 |
区林业局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 强制 |
159 |
区林业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 强制 |
160 |
区林业局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森林保护标志或林业服务标志 |
行政 强制 |
161 |
区林业局 |
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 强制 |
163 |
区林业局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 强制 |
164 |
区林业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 强制 |
165 |
区林业局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 强制 |
166 |
区林业局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行政 确认 |
62 |
区林业局 |
古树名木认定 |
行政 确认 |
65 |
区林业局 |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行政 检查 |
238 |
区林业局 |
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
行政 检查 |
239 |
区林业局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0 |
区林业局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1 |
区林业局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 检查 |
242 |
区林业局 |
森林防火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3 |
区林业局 |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4 |
区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
行政 检查 |
245 |
区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6 |
区林业局 |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
行政 检查 |
247 |
区林业局 |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
行政 奖励 |
102 |
区林业局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 奖励 |
103 |
区林业局 |
对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 奖励 |
104 |
区林业局 |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行政 奖励 |
105 |
区林业局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 奖励 |
106 |
区林业局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其他行政权力 |
272 |
区林业局 |
建设项目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273 |
区林业局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274 |
区林业局 |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275 |
区林业局 |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其他行政权力 |
276 |
区林业局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277 |
区林业局 |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其他行政权力 |
278 |
区林业局 |
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279 |
区林业局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其他行政权力 |
280 |
区林业局 |
责令限期拆除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其他行政权力 |
281 |
区林业局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其他行政权力 |
282 |
区林业局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其他行政权力 |
284 |
区林业局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287 |
区林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288 |
区林业局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十三、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林业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
序号 |
对应区直部门 |
清单序号 |
当前情况 |
调整方式 |
调整后情况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省 |
市 |
县 |
||||||||||
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 |
√ |
√ |
|
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采泥炭的行政处罚 |
√ |
√ |
√ |
|
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1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1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
√ |
√ |
|
1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林草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林草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林草产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林草领域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或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林草领域无标准生产、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或伪造、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行政处罚 |
√ |
√ |
√ |
|
2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破坏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
√ |
√ |
|
3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强制 |
代为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代为修复破坏的湿地 |
√ |
√ |
√ |
|
3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
√ |
√ |
|
3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强制 |
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
√ |
√ |
√ |
|
3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
√ |
√ |
|
3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给付 |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
× |
× |
√ |
县级政府批准 |
3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与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3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
|
3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
|
3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 |
√ |
√ |
|
3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林业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林业工程项目中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检查验收 |
√ |
√ |
√ |
|
4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沙化土地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4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大熊猫国内借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4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职责范围内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
4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检查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
5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奖励 |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 |
√ |
|
5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奖励 |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 |
√ |
|
5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奖励 |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 |
√ |
√ |
|
5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奖励 |
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
√ |
√ |
|
5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奖励 |
对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 |
√ |
|
55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
× |
√ |
|
56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情况备案 |
√ |
√ |
√ |
|
57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 |
× |
× |
√ |
|
58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备案 |
× |
× |
√ |
|
59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 |
√ |
√ |
|
60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种源来源备案 |
× |
× |
√ |
|
61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赔偿给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损失 |
√ |
√ |
√ |
|
62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签发 |
√ |
√ |
√ |
|
63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 |
√ |
√ |
|
64 |
区林业局 |
|
|
|
|
|
|
|
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林草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8 |
区林业局 |
419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69 |
区林业局 |
419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0 |
区林业局 |
4195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1 |
区林业局 |
419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法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72 |
区林业局 |
4197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法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73 |
区林业局 |
419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 |
√ |
√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行使 |
74 |
区林业局 |
420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5 |
区林业局 |
421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擅自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6 |
区林业局 |
421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令停止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
√ |
√ |
√ |
|
77 |
区林业局 |
425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8 |
区林业局 |
42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
√ |
√ |
√ |
|
变更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行政处罚 |
√ |
√ |
√ |
|
79 |
区林业局 |
4263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
√ |
√ |
|
|||||||
80 |
区林业局 |
241 |
行政检查 |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
√ |
√ |
|
变更 |
行政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