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一目录、五清单
六、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七、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八、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九、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十、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118号
邮编:628021 电话0839-6280617传真:0839-6280627。
行政执法机构1个: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依法查处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保护、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新闻出版、版权、网络出版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5.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行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市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受理全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请求和旅行社质保金理赔的申诉。
6.依法查处互联网有害信息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体育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上级督办案件,跨区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等。
8.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昭化区旅游发展的战略目标,制定全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区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和督促有关镇、履行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的职责,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9.协调公安、劳动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宗教、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对违法违规旅游经营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
10.负责全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查处各类旅游投诉案件,督促涉旅企业办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并进行工作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案的违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给予处罚。
11.针对全区旅游市场的变化,开展旅游执法调研,提出完善旅游管理和综合治理的意见,宣传和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12.对全区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旅游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13.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何越 联系电话:0839-6280612
二、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
清单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执法证编号 |
1 |
何 越 |
女 |
23070721021 |
2 |
杨 利 |
女 |
23070721030 |
3 |
刘晓芬 |
女 |
23070721022 |
4 |
项明冬 |
男 |
23070721024 |
5 |
邓婷婷 |
女 |
23070721035 |
6 |
刘涛 |
男 |
23070721028 |
三、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已在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四、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3项)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责令停产停业;
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一目录、五清单
按市级已制定的“一目录、五清单”公示并执行。
广元市文化市场分类检查目录(试行)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类别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2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3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4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5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6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7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8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9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0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1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2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3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14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或者未被监管部门移交的 |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广元市文化市场不予处罚(首违不罚)、
免于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1 |
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未按要求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拒不改正的,分别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
2 |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违法行为当场改正的。 |
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导游人员及时改正,并在未佩戴导游证期间未开展不合规行为;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4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5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1. 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6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1.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7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1.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8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 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 危害后果轻微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广元市文化市场从轻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因初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认识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警告。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因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因初次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被查处,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的,处警告。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初次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被查处,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初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认识态度较好并主动整改,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处警告。
|
8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行政处罚。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违反本规定1次的,警告。 违反本规定2次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3次以上的,警告,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广元市文化市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3 |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旅行社及时整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适当减轻处罚 |
广元市文化市场从重处罚清单(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28条 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2年内第3次查处的,或接纳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4次查处,或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4次以上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4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2年内第2次查处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第3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年内3次以上查处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及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2年第2次查处,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年第3次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2年3次以上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六、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关: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三楼)
电话:0839-5205404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益昌大道
电话:0839-8722611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质管法规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益昌大道118号
投诉电话:0839-6280520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3.《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发﹝2005﹞24号)
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七、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一)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50号)
(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1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三)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旅发〔2015〕17号)
八、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11.15)第四条。
检查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检查内容:
(1)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2)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娱乐场所检查
检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1.29)第三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2017.12.17)第四条。
检查对象: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
(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
(3)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4)是否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歌系统;
(5)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6)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3.文艺表演团体
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2.6)第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令第47号,2009.8.28)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检查内容:
(1)演出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
(2)演出活动是否备案;
(3)演出活动承办者是否取得资质;
(4)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4.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4)第七条。
检查对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检查内容:
(1)文物本体是否有刻划、涂污的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的行为。
(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程是否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审批的方案进行保护工程施工,修缮、迁移、重建不可移动的文物的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
(4)古建筑类的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5.景区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A级旅游景区
检查内容:
(1)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讲解员管理:是否取得讲解证;是否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3)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是否完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提示和引导。
6.星级饭店经营事项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2016.9.7)第二十二条、《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检查对象:星级饭店
检查内容:(一)经营行为:是否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二)旅游安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涉旅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风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等;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场主体库
单位名称 |
法人 |
地址 |
许可证编号 |
广元市昭化区芒果网吧 |
张孝君 |
昭化区元坝镇场镇 |
510811200020 |
广元市昭化区四海情缘休闲吧 |
黄佩佩 |
广元市昭化区元坝场镇滨河路 |
510811160004 |
广元市昭化区道军文化艺术团 |
江道军 |
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乡场镇 |
510811110006 |
广元市昭化区坪雾艺术团 |
李映和 |
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坪雾村村委会 |
510811110014 |
广元市昭化区青牛艺术团 |
贾寿朝 |
广元市昭化区青牛乡莲池村四五组 |
510811110013 |
广元市昭化区卫子文化艺术团 |
王玉双 |
广元市昭化区卫子镇凤凰街44号 |
510811110003 |
广元市昭化区红火歌舞团 |
李锦华 |
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场镇 |
510811110016 |
广元市昭化区三公艺术团 |
张开地 |
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政府办公楼 |
510800100051 |
广元市昭化区艳阳歌舞团 |
张小艳 |
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合村109号 |
510811110015 |
广元市昭化区城关村民俗艺术团 |
车 健 |
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场镇敬候街143号 |
510811110018 |
广元市昭化区复兴演艺中心 |
刘元松 |
广元市昭化区红岩镇玉皇村 |
510811110017 |
广元市昭化区素林文艺演出团 |
冯素林 |
广元市昭化区柏林镇场镇 |
510811110008 |
广元市昭化区白头演艺团 |
张克东 |
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白头五社 |
510811110010 |
广元市昭化区射箭艺术团 |
刘恒建 |
广元市昭化区射箭乡龙江村 |
510811110009 |
广元市昭化区蜀道艺术团 |
许凤娟 |
广元市昭化区广电文化中心大楼一楼 |
510811110002 |
广元市红翻天演艺团 |
王咸富 |
广元市昭化区丁家乡青龙村六组 |
510811110011 |
广元市昭化区佳铭演艺中心 |
仲伟成 |
广元市昭化区清水乡清凉村村民委员会 |
510811110012 |
广元市昭化区东岩文艺演出队 |
龚树英 |
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东岩村 |
510811110020 |
广元市昭化区曲回文化艺术团 |
陈亚修 |
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13社 |
510811110021 |
广元市昭化区布狮舞艺术团 |
张明春 |
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2组13号 |
510811110022 |
单位名称 |
评定等级 |
地址 |
责任单位 |
负责人 |
旅游景区 |
|
|
|
|
昭化古城景区 |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
昭化镇 |
昭化古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何中波 |
平乐旅游区 |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
元坝镇 |
四川广元平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何中波 |
柏林古镇景区 |
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
柏林沟镇 |
四川柏林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谭永钊 |
红军山景区 |
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
太公镇 |
太公镇人民政府 |
蔡远东 |
九、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文化部关于修改《文化部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的通知(文市发﹝2016﹞23号)
(二)文化部关于修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6﹞20号)
(三)广元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号)
十、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2432家次,立案调查8件。办理行政许可12件。
说明:已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公示。
(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责令改正6件,警告2件。
说明:已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公示。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21〕3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发〔2019〕9号)
十二 、广元市昭化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单位 |
序号 |
行权类型 |
行权事项 |
备注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 |
行政许可 |
文旅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年检初审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 |
行政许可 |
文旅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年检初审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 |
行政许可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暂停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 |
行政许可 |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4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5 |
行政许可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6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7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0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1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49 |
行政处罚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8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59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0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1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3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7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8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69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2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3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4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5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7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0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2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6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0 |
行政处罚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1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4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7 |
行政处罚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8 |
行政处罚 |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9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6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7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8 |
行政处罚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79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0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1 |
行政处罚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2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3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5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6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8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89 |
行政处罚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2 |
行政处罚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4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5 |
行政处罚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6 |
行政处罚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99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1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1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2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2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或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5 |
行政处罚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6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0 |
行政处罚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2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2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与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5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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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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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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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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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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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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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7 |
行政处罚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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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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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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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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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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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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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59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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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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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1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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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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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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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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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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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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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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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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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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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0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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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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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2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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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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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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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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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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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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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8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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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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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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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1 |
行政处罚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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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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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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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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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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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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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或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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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89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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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0 |
行政强制 |
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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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1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原新闻出版领域行政权力,根据文旅综执发〔2021〕6号、71号、广编办函〔2021〕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使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2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涉案物品查封或扣押 |
原新闻出版领域行政权力,根据文旅综执发〔2021〕6号、71号、广编办函〔2021〕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使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3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原电影领域行政权力,根据文旅综执发〔2021〕6号、71号、广编办函〔2021〕5号文件精神,交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行使 |
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4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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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5 |
行政确认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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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6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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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7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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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8 |
行政确认 |
文物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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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199 |
行政确认 |
文物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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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0 |
行政确认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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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1 |
行政检查 |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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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2 |
行政检查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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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3 |
行政检查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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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4 |
行政检查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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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5 |
行政检查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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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6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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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7 |
行政检查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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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8 |
行政检查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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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09 |
行政检查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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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0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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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1 |
行政检查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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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2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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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3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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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4 |
行政奖励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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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5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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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6 |
行政奖励 |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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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7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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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8 |
行政奖励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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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19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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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0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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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1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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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2 |
行政奖励 |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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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3 |
行政奖励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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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4 |
行政奖励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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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5 |
行政奖励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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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6 |
行政奖励 |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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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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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8 |
其他行政权力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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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29 |
其他行政权力 |
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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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0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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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1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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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2 |
其他行政权力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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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3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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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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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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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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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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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8 |
其他行政权力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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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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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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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
2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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