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自由裁量标准
七、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4年抽查计划
八、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当事人权利义务
九、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一目录、五清单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行政执法集中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广元市司法局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主体1个: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
邮编:628021 电话:0839-8725058。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2个:
1、商贸流通股。主要负责全区城乡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培育工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调查分析和监测等工作;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流通秩序、市场运行的专项整治和依法监管。指导管理批发、零售、娱乐业、住宿业等发展;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以昭化区名义在区内外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及商贸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2、服务业发展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并组织实施服务业和加工贸易发展工作,拟订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编制第三方物流业发展规划、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服务业发展的具体业务工作。组织开展服务业调研、培训等工作。负责服务业、加工贸易、技术引进、出口等主要指标的统计工作,汇总分析全区发展总体情况,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依法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指导协调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承担技术引进和出口工作,负责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牵头协调推进本部门“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二、区商务和经合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证件编号 |
1 |
郭延鹏 |
男 |
23070720021 |
2 |
张运琦 |
男 |
23070706021 |
3 |
姚素娥 |
女 |
23070706022 |
三、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广元市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共2项)
1.重大行政处罚:
(一)停业整改。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或单位处以罚金,或没收违法所得。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移送司法机关。
2.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五、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当事人(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责任主体)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属地复议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复议办案机构: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复议应诉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滨河路65号(昭化区司法局三楼)
电话:0839-5205404
2、行政诉讼
单位: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欧家河益昌大道
电话:(0839)8722611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办公室
地址: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82号
投诉电话:(0839)8725058
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六、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的通知》川商法〔2009〕4号
七、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4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共4项)
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检查 主体 |
抽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汽车流通市场抽查——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区商务和经合局 |
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内容要求,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情况、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日常监管情况 |
现场检查 |
|
2 |
汽车流通市场抽查——二手车市场监管 |
区商务和经合局 |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要求,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经营主体备案、注册情况;二手车市场规范经营情况;二手车交易信息填报情况 |
现场检查 |
|
3 |
汽车流通市场抽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区商务和经合局 |
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要求,根据职能职责进行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现场检查 |
|
4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抽查 |
区商务和经合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预付卡”的制度完善情况、发行与服务情况 |
现场检查 |
|
(二)市场主体名录库
1. 汽车流通市场抽查——新车销售市场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共18家;
2.汽车流通市场抽查——二手车市场监管名录库共0家;
3.汽车流通市场抽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共0家;
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抽查名录库共2家;
(三)2024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按照《广元市昭化区2024年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文件要求,于2024年9月开展由本部门牵头的4项联合检查,新车销售市场监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进行检查,新车销售市场监管、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随机抽查事项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数量的2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不低于市场主体名录库数量的50%;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管理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社会关注度高、被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纪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前三天,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
八、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商务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川商法规〔2019〕11号执行。
九、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行政检查次数:2次
(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行政处罚无,行政许可无。
(三)以上情况已经在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十、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商法规〔2019〕11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府办发〔2019〕9号)
十一、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一目录、五清单
1.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对象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一般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申请设立服务网点的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 |
定向检查 |
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3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4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一般检查对象 |
未被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的企业 |
定向检查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
一般检查对象 |
被投诉、举报的 |
定向检查 |
||||
重点检查对象 |
多次被投诉举报或社会影响恶劣以及监管部门移交的 |
定向检查 |
2.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不予和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2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3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4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5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6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7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9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0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11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2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3.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无 |
无 |
无 |
4.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
无 |
无 |
无 |
注:上述“一目录、五清单”为暂行,待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正式出台相关目录和清单后,再予以修订公示。
十二、广元市昭化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单位 |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8 |
行政检查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49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0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1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3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4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5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6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