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对象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需延续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保局
四、许可证延续申报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延续许可证时,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下载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环境保护厅认可的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四)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自查报告。
以上材料二份,地处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以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后面。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延续的申请报告及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对要件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要件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将资料返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整理资料后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要件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检查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递交整改报告,市环保局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重新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检查。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址: 广元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