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种粮大户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我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省农业厅《关于核实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的通知》(川农业函〔2015〕670号)文件精神,现2015年度种粮大户补贴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种粮大户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简便易行”、“谁种粮补贴谁”、“多种多得,少种少得”、“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补条件
种粮大户是指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它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类型。
(一)补贴对象
1、种粮农户:在承包或租种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并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备条件:一是工商注册;二是有5名以上成员,80%以上是农民;三是有规范的章程;四是有符合法律的组织机构;五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六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3、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入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耕种,农户除享受年底分红收益分配外,还可参加劳动获得收益。
4、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具备条件:一是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一年两熟制地区)或100亩(一年一熟制地区)以上;五是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是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是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包括国家、省、市(州)、县(区、市)四级重点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产品基地。
(二)补贴条件
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2、种粮大户的种粮面积:种粮农户30亩及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300亩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亩及以上。
3、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4、耕种必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统一耕种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等。
5、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并享有产品处置权。
6、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
7、制种企业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奖补标准
种粮大户实行分档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种植30—100亩(不含100亩),每亩补贴40元;种植100—500亩(不含500亩),每亩补贴60元;种植500亩以上(含500亩),每亩补贴100元。
四、申报程序
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种粮大户于2016年1月30日前,自行向耕地所在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对种粮大户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对不符合补贴对象、补贴品种、补贴范围的种粮大户必须予以剔除,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乡镇政府对面积核实结果进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于2016年2月15日前报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
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