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环责改字〔2016〕第01号
广元玉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据巡查并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你(单位)在 昭化区元坝镇元坝村九组从事生猪养殖,其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一、立即停止直接排放行为,并将养殖废水收集至调配池。
二、限在8月10日前将应急池收集的养殖废水清除。
三、即日起对污水管网进行检查、检修(竣工后报我局验收)。
四、立即清除干粪储存塔处现有养殖废物。
广元市昭化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