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广元市昭化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发布机构: 广元市昭化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7-10-20 字体: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卫生局、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市民〔2013〕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病种范围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且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主要包括: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0-14岁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本办法已予以救助的对象,当年不再享受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采取门诊和住院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一)住院救助。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65%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5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须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纳入新农合门诊补偿或居民医保特殊门诊按住院方式报销范围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所发生的政策范围门诊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自付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1.对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按10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3000元;

2.对城乡低保对象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

3.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元(含)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并实行逐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其委托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元市昭化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特殊疾病门诊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补偿)和赔付后的费用结算单(原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综合救助窗口统一上报区政府综合救助服务中心审批。

(三)审批。区政府综合救助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未批准享受医疗救助的,区政府综合救助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医疗费用发票及其相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及时告知本人并退回资料。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

(二)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乡镇(街道),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及因条件限制不能办理“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救助资金发给救助对象。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由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并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转院治疗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危急重病人可先转院治疗后补办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筹措和监管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重特大疾病救助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在该制度实施后入院治疗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在该制度实施前入院,实施后出院的,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原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