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广元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元市昭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昭化区范围内暴雨、干旱、寒潮、大风、高温、大雾、暴雪、霜冻、低温、冰冻和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办主任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商务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粮食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区亭子湖管理局、区海事处、国网广元供电昭化区分公司、电信昭化分公司、移动昭化分公司。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相关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与市气象部门的对接,及时准确获取气象灾害信息;传达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完成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加强与市气象局的对接,及时准确获取气象信息,负责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后生活必需品价格。
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协调,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和省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国土资源分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城市内涝抢险处突;组织力量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国道、省道和普通公路的汛期抢修保通、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提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
区农业局负责编制农作物、畜牧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因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助相关知识的宣传。
区安监局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区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系统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灾区团队游客的救援。
区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国网广元供电昭化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广元电信昭化分公司、移动昭化分公司分别负责编制本系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抢修和恢复本部门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区煤管局负责编制煤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区亭子湖管理局负责编制亭子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湖泊应急救援工作。
区海事处负责编制水上交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区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区应急办及气象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无偿播报和转发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区应急办及气象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林业、电力监管、海事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区应急办负责配合市气象局,依托基层政府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区应急办作为市气象局对接部门,按照市气象局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转发、传播,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1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蓝色(Ⅳ级/一般),红色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2.3 发布途径
在区应急办建立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区气象信息发布的授权部门,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应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刊登更新的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预警信息以短信、传真等形式发送到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4.1 暴雨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暴雨预警,加强与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会商,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水务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及时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会同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受灾地区和救援道路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林业部门针对农林畜业生产制定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海事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做好水上交通应急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2 干旱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评估干旱影响;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民、林业生产单位等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测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除治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环保部门加强监控,督查相关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水环境、特别是饮用水源的安全,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3 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雪灾、低温、冰冻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和防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城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树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防寒和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大风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水务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海事部门根据预警信息,督促船只停航,做好水上交通应急准备。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高温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水务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水务、林业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高温预防措施。林业、农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大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事故。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区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区级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中央和省、市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7.1本预案是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 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