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二、办理对象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三、审批部门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
四、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
持有广元市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需要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中录入相关资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份(县、区辐射工作单位三份),广元环保网下载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出变更说明的证明文件。
(四)许可证正、副本。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六、办事程序
(一)办理单位将变更的申请报告及材料递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元市环保局窗口,同时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录入相关资料。
(二)市环保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和网络资料进行要件审查。
(三)市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必要时对许可证变更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具备条件者,予以批准。
七、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受理申报材料起1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审查、企业整改时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地址: 广元市环保局
联系电话: 0839-3310879
投诉电话: 0839-3310888
网址:广元环保网(http://www.gysh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