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年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川财农〔2016〕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业产业化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发展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基地,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奔康,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二、贴息范围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能力强、组织化程度高、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二)省级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限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含基建和更新改造),对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贷款不予贴息。
(三)省级财政对龙头企业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对农民合作社贴息的重点是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基建建设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按照“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农民合作社+基地+农户”、“市场+农民合作社+农户”等模式运作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农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项目。
(二)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农户500户以上,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收购。
(三)农民合作社必须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
四、贴息标准
贴息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
(一)贴息时限:按2015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期间的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额度为计息依据。贷款期限按实际贷款月折算。即:
折算贷款额=(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时间(月))÷12
(二)贴息额的计算:折算的实际年贷款额×同期一年期限行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扶贫专项方案》要求,对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期限内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
(三)贴息额度:对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曾获得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或在贴息时限内获得其他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对88个贫困县中,曾获得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今年可再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可根据本公告相关要求于2016年4月1日前向区财政局(农业股)申报,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逐级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五)银行贷款汇总表及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七)银行贷款到帐凭证及支出明细账(复件件);
(八)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证明与农民利益联结的相关资料;
(十)人民银行出具的完整的《企业信用报告》;
(十一)人民银行盖鲜章的《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详见附件3);
(十二)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如:证明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区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每一个贴息项目进行实地查看,严格审查银行贷款是否真实、利息支付是否真实、实施项目与协议是否相符、是否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是否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是否已获得银行贷款贴息、是否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并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贴息项目手续不齐备、资料不完整的申报项目,视为无效申报。
(二)下达资金。区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立项,收到省级贴息资金后,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附件:
1.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 申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格式)
2016年3月18日
附件1:
四川省农业产业化银行贷款贴息资金
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
建设性质 | ||
建设地点 | ||
建设周期 | ||
项目单位 | ||
项目 投资 来源 | 合计(万元) | |
自筹资金 | ||
银行贷款 | ||
其他资金 | ||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 ||
经营模式 (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方式) | ||
效 益 分 析 | 项目经济效益 | |
带动农民种养户数 | ||
带动农民就业人数 | ||
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
二、贷款情况及审查意见
项目 单位 基本 情况 | 组织 形式 | 注册 地点 | 注册 时间 | 注册 资本 | ||||
经营 范围 | 主要 产品 | |||||||
贷款 贴息 | 项目贷款银行 | |||||||
贷款种类 | ||||||||
规定期限银行贷款额 | ||||||||
银行贷款年利率(%) | ||||||||
规定期限支付利息额 | ||||||||
申请贴息资金额 | ||||||||
贷款 使用 主要 内容 | ||||||||
县级 财政 部门 审查 意见 | ||||||||
市级 财政 部门 审查 意见 |
附件2:
申报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人
单位名称 | |||
所属行业 | |||
所属市(州) | |||
法人代表 | |||
年度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职工人数(农民合作社成员数) | |||
营业收入 | |||
利润总额 | |||
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负债总额 | |||
所有者权益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联系地址 | |||
备 注 |
附件3: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格式)
信用报告类型:个人 或 企业 年第 号
借款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贷款卡编码) | |||
借款人联系电话 | 受理时间 | |||
接受此证明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 | ||||
信用报告中异议信息描述(应明确“信用报告记录编号”、“业务号”、“ 开户日期”、“贷款发放日期”、“金额”等定位要素): | ||||
固定资产贷款核实情况描述(应明确“异议记录的业务号码”、“开户日期”、“贷款发放日期”、“金额”等定位要素): | ||||
出具机构业务承办部门(人民银行) | ||||
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业务承办部门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出具机构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借款人持有,另一份出具单位留存。
2.此证明仅作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实之用,不作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