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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机构: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17-02-15 字体: [ ]
  为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成都、德阳、绵阳、泸州、广元、阿坝、攀枝花、达州、内江、眉山、甘孜、遂宁、自贡、乐山等14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试点企业的范围

  全省无纸化管理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首次办理无纸化申报前,应填写《四川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申请表》(附件1),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试点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及相关证明申报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金税盘或税控盘)对申报数据加注电子签名。

  (三)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部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试点企业应提供与纸质凭证及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退(免)税申报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试点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四)试点企业可通过“四川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实行无纸化申报的试点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和相关证明申请时,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接收时间为该业务的受理时间。

  (六)主管国税机关对试点企业出具的出口退税相关文书,可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给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自行打印。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也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纸质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四川省内的试点企业,其申请办理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等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三、试点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保管出口退(免)税资料,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电子退库、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评估、税务稽查等事项中需要试点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