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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0-17 字体: [ ]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7-02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北京中建机鼎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川西北分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邓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7〕6007号 案由:北京中建机鼎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川西北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广元市昭化区妇幼保健院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03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曾涛、高雪晴组成执法小组对广元市昭化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2部电梯(使用证号分别为DT川H20140320-05保养时间为2017年1月23日,DT川H20140320-07维修保养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维修保养时间间隔均已超过了半个月。经调查,上述2部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北京中建机鼎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川西北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5001-2009)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广元市昭化区妇幼保健院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的电梯;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