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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廻兵砖厂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页岩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0-17 字体: [ ]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7-01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昭化区廻兵砖厂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何元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6〕6042号 案由:广元市昭化区廻兵砖厂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页岩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元市昭化区廻兵砖厂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页岩砖)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销售的烧结普通砖(页岩砖)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烧结普通砖(页岩砖)尺寸偏差(长度平均偏差-9.4mm,宽度平均偏差-4.8mm)不符合GB5101-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烧结普通砖(页岩砖)生产于2016年11月15日,共生产38000块,销售价为0.30元/块,货值金额为11400元,所售产品全部召回并做粉碎处理,无违法所得,其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砖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页岩砖);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