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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金帽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0-17 字体: [ ]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7-03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昭化区金帽加油站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高九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当罚字〔2017〕6014号 案由:广元市昭化区金帽加油站使用未经检定强检计量器具。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0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曾涛、高雪晴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广元市昭化区金帽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站在用的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其中1台型号为CS32J1110F,出厂编号3K016080110;1台型号为CS32J1110F,出厂编号3K016080110),未粘贴检定合格印、证。经调查,上述2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均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其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该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税控燃油加油机;2.处罚款计人民币玖佰圆整(90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