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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太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蜀太宝牌”定量包装太宝大米

发布机构: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17-10-17 字体: [ ]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表 单位: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 编号:2017-07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广元市太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志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昭)质监罚字〔2017〕6021号 案由:广元市太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蜀太宝牌”定量包装太宝大米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年0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曾涛、乔雪梅联合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人员,对广元市太宝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蜀太宝牌”大米(净含量为25kg)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大米净含量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生产、销售“蜀太宝牌”大米2吨,销售价为2200.00元/吨,货值金额4400.00元。其行为属于销售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我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该经营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为银行缴纳,期限为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昭化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