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委书记 区人民政府区长:
我们是昭化区张家乡洞坪村一社(移民社),因我社在71%的移民后所遗留的问题,乡、村在近三年的时间内,无法将我社遗留的土地分解到未成为移民的合作社成员户头上,我们被淹没的土地至今未补回,有些补回的土地被移民强行耕种,土地不够耕种的我们,生活严重成问题。造成此现状十分混乱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按移民政策,在核算容量的时候,剩余的土地和人口是能达到生存条件的,按原有的人均面积为1.2亩左右,而目前我们只能得到人均0.8亩的土地。
二、移民户该拆除的旧房至今未拆除,造成无法复耕。
三、我社在移民启动的时候,由政府领头在我社的公路复建两侧规划了一个场镇,占用我社的土地约13亩,按移民局及农业局当初的解决讨论会上说明:如剩余的人口人均土地达不到的情况下,场镇土地的开发书剩余的农业组织的成员所有。(即开发所产生的资金)
四、我社的移民户中,淹没的13亩多自留地亭子口公司已作了赔付,并且按移民政策,移民户不能回原合作社耕种土地,为何还要在我们本来就不够的土地中给移民划分自留地?
五、我社在移民核算百分比时,伪造的退耕还林土地,我们是否能算成现有的分解土地范围内。
六、我社的人口界定,应按移民排序的最终实施方案来确定,无论哪类人口,如要划分土地,就应该核算在当时的土地容量中,为何未在容量范围内的人口可以划分土地?
七、湾里板厂未经老百姓知道,村社单方与余永田签合同占用我社土地1.2亩,而实际该面积老百姓丈量为6.93亩。另外在此面积内,余永田建砖混结构楼房四间两楼一底,这些老百姓都不知情。
八、刘家坪堰塘,移民期间乡政府强行将该堰塘推掉,给百姓答复定期还塘,可是长达三年之久至今没有还塘。
请问上级领导,我社是否属于移民政策和土地法之外的集体?是否可以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来制定单独的法和政策?目前我们合作社的现有农民长年耕不上土地,生存问题是否由市、区、乡来特殊处理?恳请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及各位领导,能为我们解决73人的生活、生存问题,尽快做出解决。
洞坪村一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