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标题 张家乡洞坪村一组移民土地问题
写信时间 2014-09-25
尊敬的区委书记 区人民政府区长:     我们是昭化区张家乡洞坪村一社(移民社),因我社在71%的移民后所遗留的问题,乡、村在近三年的时间内,无法将我社遗留的土地分解到未成为移民的合作社成员户头上,我们被淹没的土地至今未补回,有些补回的土地被移民强行耕种,土地不够耕种的我们,生活严重成问题。造成此现状十分混乱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按移民政策,在核算容量的时候,剩余的土地和人口是能达到生存条件的,按原有的人均面积为1.2亩左右,而目前我们只能得到人均0.8亩的土地。     二、移民户该拆除的旧房至今未拆除,造成无法复耕。     三、我社在移民启动的时候,由政府领头在我社的公路复建两侧规划了一个场镇,占用我社的土地约13亩,按移民局及农业局当初的解决讨论会上说明:如剩余的人口人均土地达不到的情况下,场镇土地的开发书剩余的农业组织的成员所有。(即开发所产生的资金)     四、我社的移民户中,淹没的13亩多自留地亭子口公司已作了赔付,并且按移民政策,移民户不能回原合作社耕种土地,为何还要在我们本来就不够的土地中给移民划分自留地?     五、我社在移民核算百分比时,伪造的退耕还林土地,我们是否能算成现有的分解土地范围内。     六、我社的人口界定,应按移民排序的最终实施方案来确定,无论哪类人口,如要划分土地,就应该核算在当时的土地容量中,为何未在容量范围内的人口可以划分土地?     七、湾里板厂未经老百姓知道,村社单方与余永田签合同占用我社土地1.2亩,而实际该面积老百姓丈量为6.93亩。另外在此面积内,余永田建砖混结构楼房四间两楼一底,这些老百姓都不知情。     八、刘家坪堰塘,移民期间乡政府强行将该堰塘推掉,给百姓答复定期还塘,可是长达三年之久至今没有还塘。     请问上级领导,我社是否属于移民政策和土地法之外的集体?是否可以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来制定单独的法和政策?目前我们合作社的现有农民长年耕不上土地,生存问题是否由市、区、乡来特殊处理?恳请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及各位领导,能为我们解决73人的生活、生存问题,尽快做出解决。           洞坪村一组农业经济组织成员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信件的处理结果
  • 网民朋友: 你好!现将你反映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反映“按移民政策,在核算容量的时候,剩余的土地和人口是能达到生存条件的,按原有的人均1.2亩左右,而目前我们只能得到人均0.8亩土地”的问题。经调查,你社启动移民安置时人均标准亩面积为0.9亩,目前划分的人均0.8亩属常规面积,若按标准亩折算则略高于与原有的人均面积。 关于反映“移民户该拆除的旧房至今未拆除,造成无法复耕”的问题。经调查,移民户旧房宅基地未纳入土地容量安排,因而不影响土地的划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拆除后在未复耕前,不能算作耕地进行划分。 关于反映“在移民启动的时候,由政府牵头在复建公路两侧规划场镇占用土地13亩”的问题。经调查,因这部分土地在正式启动移民安置前已进行了场坪,移民启动时已不属于耕地,因而移民安置时未纳入安置容量计算,所以该土地的收益应该属于启动前社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社内成员共同享有权利。 关于反映“移民户淹没的13亩多自留地亭子口公司已作了赔付,并且按移民政策,移民户不能回原合作社耕种土地,为何还要给移民划分自留地”的问题。经调查,虽然移民户不能在原所在社划分耕地,但由于你社在移民安置过程中未将自留地纳入移民安置容量进行核算,亭子口公司对你社淹没的13亩多自留地已作了赔付,但赔付资金未兑现给移民户。原因是这部分资金已作为出社移民安置补偿,社内现无资金兑付,因此社内要暂保留13亩多自留地,暂以土地流转的方式供给未赔付自留地淹没的移民户耕种。 关于反映“在移民核算百分比时,伪造的退耕还林土地,是否能算成现有的土地进行分解”的问题。经查,因退耕还林有其特定的要求,所以只要颁发了林权证的,一律不能作为耕地重新划分。 关于反映“人口界定,应按移民排序的最终实施方案来确定,无论哪类人口,如果划分土地,就应该核算在当时的土地容量中,为何未在容量范围内的人口可以划分土地”的问题。根据土地承包法以及川农业发〔2014〕92号文件的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全户迁入非设区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你社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经济户口虽然未纳入公示,但在核算土地容量时已经将经济户口纳入其中,所以,应划分土地。 关于反映“湾里板厂相关事宜”的问题,经调查,由于板厂现状已不属于耕地,不能作耕地进行划分,应由板厂负责人和社内自行协商处理其遗留问题。 关于反映“刘家坪堰塘修复”的问题。经调查,刘家坪堰塘属移民占地,区移民局已作定额补偿,恢复堰塘属于你社内事务,应由你社社长牵头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乡人民政府有监督、督促、协调责任。 感谢你对昭化区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区信箱办   2014-10-19 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