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标题 广于亡夫裁定判决未果
写信时间 2013-12-14
尊敬的区长: 您好!我叫李翠华,左眼失明,家住元坝区元坝镇元坝村2社,现年49岁,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这条路给您写这封信,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查阅,听一听老百姓的心声,无奈的之下才找您帮忙解决,下面先把裁定结果和事情的经过写给您看下。 2012年2月8日晚,庞文成也就是我老公,被告雒大军驾驶川F664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元坝向广元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行至国道212线831KM+900m处,于同向行驶在道路右侧的庞文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庞文成受伤,此次事故经广元市公安局元坝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雒大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文成受伤后被送往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页挫裂伤;2、右侧额部少量硬膜下积液;气颅证;4、左侧乳突骨折、累及中颅底;5、左侧册裂池蛛网膜囊肿;6、双侧筛窦及左侧碟窦积液;7、右侧额部、双侧顶部头皮局部肿胀。由于病情严重医疗费用高达20万,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的我们垫不起这比昂贵的医药费,于是在2012年5月26日出院,5月29日死亡于出租房内。在这期间,肇事者雒大军在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不见了踪影,我与大儿子在医院照顾了整整三个月之久,为此,大儿子还失去了工作,一家人都断了经济收入,在丈夫去世过后,不想通过法律也不懂法律的我们主动找雒大军商量此事的解决方法,可肇事者的雒大军的态度让我们彻底失望,无奈之下才走了法律程序,2012年6月18日向元坝区法院提出了申请,在我们把所有资料都交上去后,等来的结果确是我们也要承担30%的责任,不懂法律的我们对这个判决也只能是哑口无言,原因就是因为我们自己出院,在病人去世过后没有进行尸检,连我们自己垫付的高达8万元的医药费都给我们大大的打了个折扣,而对方一分钱现金都没有兑现我们,就以一套拣银岩社区的房子抵押给我们,为了给丈夫支付在院的医药费家里四处借钱,要套没用的房子有什么用,房产证什么手续都没有,仅一张法院的判决书,这种房子谁敢买,此房子牵涉到被告在银行有5万元贷款,法院调解我们垫付一半,为了能尽快解决此事,我们同意了这个决定支付两万五给法院,法院也答应尽快将房子的一切手续给我们办妥,可现在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连个屁的消息都没有,多次找法院都未得到任何的答复,现在没有土地没有工作的我,小儿子还没有结婚,让我怎么生活下去,房子是判给我了可是有什么用了,卖不掉,帐也还不清,交给法院的两万多块钱也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叫我们一家人怎么生活,这天底下还有讲理的地方吗?还有给老百姓评理的地方吗? 无奈之下只能走这条路给您写信,我们这边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工作没工作,土地没土地以后拿什么生活,小儿子连家都没有成,一条人命就这么没了,可肇事者们确一身轻,让我们这些受害家属怎么办?难道说撞死人一句没有钱就什么都可以不用管了吗?让活着的人怎么办?将近两年的时间了都没有给我们解决清楚这个事情,一级推一级一个推一个,我们没什么要求,只求法院、以及各个部门能把这套房子的手续给我们办清楚了,家里的主心骨不在了,我一个手无寸铁还是有残疾的女人将来该怎么生活,儿子的婚姻大事那里去找着落?这封信先给您写到这里!
信件的处理结果
  • ***同志:   你好!现将你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审理情况:2012年11月8日,昭化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雒大军赔偿原告***、庞燕冰、庞堰钦因原告亲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32978.63元。   二、执行情况: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你(***)、庞燕冰、庞堰钦于2012年12月11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受理后,执行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雒大军、张莲花夫妇自愿将位于广元市元坝区元坝镇拣银岩社区(光华村)幸福苑16幢一单元402号灾后重建集资建房住房一套抵偿雒大军应赔偿给你(***)、庞燕冰、庞堰钦因亲属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32978.68元,一审诉讼费4410元,合计337388.68元。你(***)、庞燕冰、庞堰钦表示同意雒大军、张莲花以物抵债。2、房屋内的沙发、电视机、茶几、电视柜、冰箱、热水器、抽油烟机、衣柜、客厅大灯、浴霸、面盆、淋浴、窗帘及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由雒大军、张莲花搬走,其余房内物品不动,一并抵偿给你(***)、庞燕冰、庞堰钦。3、你(***)、庞燕冰、庞堰钦自愿补偿雒大军、张莲花现金25000元。4、房屋钥匙于2013年2月28日前由雒大军、张莲花交付申请人你(***)、庞燕冰、庞堰钦,一手交房一手付钱。5、房屋自移交之日起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你(***)、庞燕冰、庞堰钦承担,以前的费用由雒大军、张莲花负责,雒大军、张莲花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2013年2月21日当事人各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即你(***)、庞燕冰、庞堰钦交付25000元到法院,雒大军、张莲花将所涉房屋及钥匙交付你(***)、庞燕冰、庞堰钦。   三、你反映的相关问题:房屋交付后,你找到法院要求帮助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法院了解,由于该房系集资建房,需要交纳相关配套费用后才能办理,资金大约2.5万元,协商时雒大军称社区居民正集体努力要求政府部门予以减免,如果能够减免,则你(***)、庞燕冰、庞堰钦补偿的2.5万元就支付给雒大军,如不能减免,则将你(***)、庞燕冰、庞堰钦补偿的2.5万元用于交纳配套费,该2.5万元经双方商议暂存于法院。现据了解,该配套费是否减免的问题仍无明确结论。   四、法院处理意见:1、配套费的确定是住户和相关部门、政府协调的结果,法院无权确定,法院在以物抵债的裁定书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凭抵偿裁定可以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在当事人自行协商时你(***)、庞燕冰、庞堰钦明知该配套费的情况而同意该协调方案,应当承担办理房产过户时间上的风险 ,其应当为配套费政策的落实向相关部门咨询、反映和争取。   另:雒大军夫妇自身生活并不富裕,但其能够深明大义,及时将自己仅有的所居住房屋主动抵债,实属不易,希望你能体谅和理解!   如有相关疑问,你可直接联系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39—8722611)。   感谢你对昭化区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好!

    区法院   2013-12-27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