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基本信息
标题 关于履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申诉书
写信时间 2016-03-07
广元市昭化区信访办: 我叫赵明友,男,1961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家住昭化区磨滩镇金包村四社,现就职于昭化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明觉烟点技术员。 本人于二OO五年经过磨滩镇人民政府推荐,广元烟草分公司招聘考试后,录用为烤烟技术员至今。11年来,一身奔波在烟叶生产第一线指导烟叶生产技术,通过国家级、国家省级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和五级分级工职称,曾多次被市、区政府评为先进个人及优秀技术员。2015年12月烟草公司进行业务考试后,公司领导没有进行评分,并说你年龄大了不能胜任、企业改制、经济性裁员等理由,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正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口头要求我辞退现有工作岗位,并与2015年11月26日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我收到合同到期通知书后,并按照通知书所规定内容给予了复函,愿意继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定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等。 遵循上述规定,我在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连续工作11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而且多次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已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且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性解聘。所以,我要求昭化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继续与我履行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信件的处理结果
  • ***同志:    你好!    你们于2016年3月7日通过昭化区委书记信箱反映希望与昭化区烟草专卖局续签合同相关事项的信件,我局已收悉,现就你反映的问题作以下答复:    接到该信件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第一时间联系了昭化区烟草专卖局人事劳资股负责人,通过调查了解,目前昭化区烟草专卖局正就你们反映的事项与你们本人进行协商调解,调解尚在进行中,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将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并解决此事。若调解未成功,你们可以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咨询,我们将热忱为你们解答,咨询电话:0839-8724076。 如对本答复意见不服,你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经办人:殷泽勇   李勇      联系电话:8724076                                                      广元市昭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6-03-17 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