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关于反映你父亲参加老农保相关事项的情况收息,之前也多次为你们进行了政策宣传、解释。根据国务院、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对新老农保的规定:昭化区新农保试点工作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启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含未满16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缴费参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保;对未满16周岁,本人也不愿意退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时,合并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你父亲在2010年10月1号之后满60周岁,故不符合享受老农保待遇条件。建议尽快办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业务,享受新农保待遇;或者到农保局办理退费业务。
现将国务院、省、市、区政府相关文件对新老农保的规定条款摘录如下请认真细读,并可到农保局查阅原始文件,并根据政策规定前来协商解决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老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
“六、相关制度衔接:(一)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60周岁以下并已领取了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3、未满60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退保或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
(二)我省先期探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新农保制度的统一要求予以规范。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资金组成的新农保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以外的待遇标准和项目。
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严格新农保试点工作政策规定,特别是制度模式、计发办法等要与国务院《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切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府函〔2012〕18号)
切实抓好制度衔接: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含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五、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元府发〔2010〕4号)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一)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含未满16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缴费参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保;对未满16周岁,本人也不愿意退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其符合参保条件时并参保时,合并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六、中共广元市元坝区委、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元委〔2010〕141号)。
“四、具体政策(四)制度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参保人,凡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保;未满16周岁已参加老农保的,本人可自愿退保,不愿退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并参保时,合并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2014年6月4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06-0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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