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会:屡遭家暴引发离婚纷争 法律援助为其“撑腰”脱困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司法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7-17

1991年,昭化区某乡妇女李某与男子吕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现已成年。婚姻初期双方相处和睦,但随着时间推移,身患残疾吕某对妻子李某产生了猜忌,时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李某进行打骂,李某因多次被打而入院治疗。2017年7月和2018年4月李某两次向昭化区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了逃避丈夫吕某的打骂,李某于2018年外出务工,自此分居两地。2020年2月,丈夫吕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为:1、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要求分割位于柳桥乡街上夫妻共有的房屋;3、妻子李某支付吕某过错赔偿金20000.00元人民币。

当法院传票送达到妻子李某时,李某感觉是种解脱同时也深感无奈,作为低保户的她在外务工仅能维持家庭生计,无力聘请律师维护自身权益,听人介绍“法律援助”可以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了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区中心工作人员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她是遭受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案件,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当场指派该中心工作人员白春燕承办此案。

承办人受案后,及时与受援人李某进行了沟通,并就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询问了受援人李某的意见。李某认为:丈夫吕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吕某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自己无稳定收入,应当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有过错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对于原告提出的“过错赔偿金”,受援人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原告吕某明显是想借此次离婚独占大部分家庭财产,不仅过于霸道且于法不符,希望承办人能够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在详细了解到受援人李某诉求后,承办人进行了多次调查取证并掌握了本案主要证据:一是原告吕某对受援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于2018年向吕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二是原告吕某的婚姻过错行为(邻居关于原告吕某在受援人李某外出务工期间经常与其他女性同居的证人证言);三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了原告吕某提出的房屋外,还包括部分政策性收入4万元。四是夫妻双方的次女目前尚在读大一,且无独立生活来源,需要父母支持。五是夫妻双方为供次女上学共同借贷的16000元贷款系共同债务。

考虑到原告吕某身患残疾,且双方尚有两个未成家的女儿,为给孩子们一个相对轻松的工作、学习环境,庭前承办人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双方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因原告吕某态度坚决,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承办人提出了答辩意见:一是原告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受援人李某(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已完全没有夫妻感情,李某(被告)同意吕某的离婚诉求;二是原告吕某诉称的共有房产与实际不符,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该处房产外,还包括部分政策性收入4万元(具体应包括2019年发放的低保费4800元和征地补偿款26419.5元,这两项收入已存入原告吕某的帐户)。三是原告吕某虽患有残疾,但仅为肢体四级,其日常生活并无大碍,考虑到吕某在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且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希望法庭在分割财产时能照顾无过错的受援人李某(被告),将共同财产的70%分配给李某。四是对原被告的次女今后上大学的费用,以及共同向银行借贷的16000.00元贷款希望由双方共同分担。五是虽然原告吕某声称受援人李某(被告)曾与他人同居,但其并无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指控,因此原告吕某的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承办人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在兼顾物尽其用,有利、方便各自使用的基础上,判决一楼的两间门面和三楼归受援人李某所有,剩余的两间门面和二楼归原告吕某所有。同时,原告吕某补偿受援人李某购买家电等费用40000元;受援人李某和原告吕某共同向银行借贷的16000.00元贷款双方各自承担8000元,原被告双方的次女今后大学期间的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小援说法】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走高,导致离婚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是“家庭暴力”引发的家庭破裂却一直占据较大比例。随着“七五普法”的深入,许多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有所增长,更多选择了通过诉讼渠道来解除婚姻关系。然而“诉讼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结束,伴随而来的还有家庭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这其中涉及到对共同财产的确定、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等诸多复杂专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掌握法律知识,就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受援人李某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感情破裂的婚姻中饱受折磨,虽然自愿放弃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她的其他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有力维护。因此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受理案件后,本着保护弱者,为受家暴妇女争取更多正当权益的目的,下足了绣花功夫,与李某细致沟通多方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审答辩有理有据,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成功地解决了困扰受援人十余年的婚姻纠纷,并在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上很好维护了女方的正当权益,实现了扶贫济弱的工作宗旨,也让互为怨偶的双方放下心结开始各自新的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人们生活的环境、观念和追求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婚姻中的“过错”也呈现出更多情形,婚姻家庭关系屡受冲击和挑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运而生,其婚姻家庭编的第1091条也是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在既定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外,增加“兜底”条款“(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微妙的变化,或将诸如“出轨”“吸毒”“赌博”“欺诈性抚养子女”“婚外生子”等过错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符合大众的道德预期,对夫妻双方有更大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在给过错方道德评判之上再加法律惩戒,同时也体现人伦道德和公序良俗,彰显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力的保障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区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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