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化区安全生产“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广元市昭化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3-03

昭化区安全生产护安2022监管执法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企业,通过有效的执法手段,对重点企业检查执法率达100%,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率达100%,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企业的整改复查率达100%,促进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明显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大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纳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执法。建立行业主管内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企业名录库。根据日常执法检查的情况,将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条件差、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纳入到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专项行动期间(3月至11月),我局每月执法数量不少于3家。

三、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为高质量开展本年度专项执法行动,保证全年执法行动达到效果,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自查自改。第二个阶段以我局执法力量为主体集中开展专项监管执法,并配合省、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示范性执法、交叉式执法和帮扶式执法。第三个阶段巩固成果,总结提高。全面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月底)

认真领会各级专项行动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并迅速印发至相关企业,督促各企业全面对照开展自查自改。为充分发挥企业自查自改问题隐患的主动性,凡是企业在自查自改阶段已发现并按五落实要求列入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执法检查时可不再列入检查问题清单。督促各企业在225日前将自查发现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书面报我局备案,并按期整改到位。

(二)集中执法阶段(3月至11月)

对照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按照三带三查的方式(即带着专家查、带着业务查、带着媒体查”“查深、查细、查实),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监管执法。充分发挥专家传技巧、执法人员学能力、记者曝光典型的作用,切实从实际应用层面提高执法人员发现、应对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能力。

(三)巩固成果,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全面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于1210日前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总结报区安办。

四、工作要求

(一)迅速传达落实。各涉安股室要高度重视并细化落实方案,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本行业主管企业。并督促企业于225日前将自查自改问题清单和整改计划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要结合实际,统筹执法力量,认真开展执法行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二)强化执法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做到精准执法、规范执法,确保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向被检查企业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提高执法公信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注重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坚决铲除安全生产顽疾。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强信息上报、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报送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放大查处效果,形成执法震慑,达到查处一家、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工作目的。

(四)严肃工作纪律。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规定,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依规做好执法工作,树立应急管理系统良好形象。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4.液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5.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6.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安全生产“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名录库

序号

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主要风险

1

广元市昭化区天英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危化

燃烧、爆炸

2

广元市昭化区金帽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3

广元市昭化区文村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4

广元市昭化区太公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5

广元市昭化区明觉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6

广元市昭化区明觉乡黑水塘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7

广元市昭化区永宁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8

广元市昭化区白果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9

广元市昭化区石井铺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0

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1

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2

广元市昭化区乐泉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3

广元市昭化区张家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4

中石油卫子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5

中石油元坝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6

中石油希望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7

中石化胜利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8

中石化泰和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19

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广巴高速元坝左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0

四川交投中油能源有限公司广巴高速元坝右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1

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清水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2

广元民荣石化有限公司红岩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3

柏林沟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4

广元市孟林燃气有限公司平乐加油站

危化

燃烧、爆炸

25

广元市金花石化有限公司

危化

燃烧、爆炸

26

广元市昭化区祥润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烟花爆竹

爆炸

27

广元市昭化区供销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

烟花爆竹

爆炸

28

广元市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工贸

液氨制冷、有限空间

29

广元升达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贸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30

广元市铁骑力士饲料有限公司

工贸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31

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工贸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32

广元市山清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贸

粉尘涉爆、有限空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1

经营许可证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1.2

经营许可证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3

经营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1.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2

人员管理情况

2.1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4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5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6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7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8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2.9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10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

工艺管理情况

3.1

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3.2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系统和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性设备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附件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3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本为TSG21-20169..1.2.3)条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4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4.1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4.2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4.3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5

安全管理情况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2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5.3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5.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6.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5.4.2规定。

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5.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5.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 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5.6

企业应按照AQ 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5.7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隐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5.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5.9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0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11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

5.12

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6.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6.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6.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6.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6.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

1.1

取得许可证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2

批发许可证延期(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3

批发许可证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4

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5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

经营管理情况

2.1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2

批发企业合同管理、流向管理和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标准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

2.3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2.4

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对执法检查收缴的前款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与正常的烟花爆竹产品同库存放。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2.5

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2.6

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管理(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2.7

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2.8

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2.9

批发企业产品存放(重大隐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2.10

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2.11

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2.12

配送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附件4

液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安全设施三同时

1.1

液氨制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投料试车方案;

()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2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单位资质

2.1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2氨制冷企业相关工程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冷库(冷藏库)、制冷系统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4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a)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b)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1)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2)GB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连接的D级压力容器;3)取得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的单位。c)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及以上。

3

特种作业操作证

3.1

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调试与维修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4

厂房、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布局

4.1

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氨制冷车间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5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d)条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5

消防通道

5.1

制冷厂房、库房应设置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1.8......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6

安全出口、安全门

6.1

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2.10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4.6.1氨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6.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7.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0氨制冷机房建设要求:d)款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贴邻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氨制冷机房与其控制室之间隔墙上的观察窗应为甲级固定防火窗;当确需设置连通门时,应采用开向制冷机房的甲级防火门。

7

安全设备

7.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是否符合标准,且保持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2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6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7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气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低压贮液器、排液桶、集油器等均应设液位指示器,其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4.8安全阀应设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4.10……、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制冷及辅助设备、报警装置布置要求:......

f)款安装有氨制冷快速冻结装置的作业间内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及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快速冻结装置进、出料口处的上方。……

g)款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

h)款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8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

8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8.1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0……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应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按照GB30077的规定,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1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

9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

9.1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6.4.10……设于室外的制冷机组、贮液器,除应设围栏外,还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8.3.4大型冷库的氨压缩机房贮氨器上方宜设置水喷淋系统,……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3.0.1 ……公称容积>20000m3为大型冷库……

10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10.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6.2.7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5.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11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

11.1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应超过9人。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12

爆炸危险环境防爆措施

12.1

爆炸危险环境应采取防爆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13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13.1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10t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重大危险源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4确定,并依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附件5

                                    粉尘涉爆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1.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3.5.1的规定。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1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建筑物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25m。如果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应符合下列要求:a)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b)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实体结构隔墙,与其它加工方式的作业区隔离。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4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厂房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2.1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2

干式除尘系统选用控爆装置(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1应识别、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d)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至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类似结构构筑物的除尘工艺。不得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

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粉尘失去爆炸性。

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2.3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4 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不宜采用沉降室进行粉尘处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5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7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得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2.4

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3

防火防爆情况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4.220区用设备的设计和试验原则20区用电气设备应特殊考虑。设备应设计成功能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并确保具备高级别保护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2条第1款第1-3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接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或者采取有效的防爆技术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4

粉尘清扫情况

4.1

作业现场积尘及时清理(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2.2.3为避免二次扬尘,清扫过程中不能使用压缩空气等进行吹扫,可采取负压吸尘、洒水降尘等方式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附件6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1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9.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 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2.1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3.1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重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设、基坑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操作安全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目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发布。

4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4.1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辨识情况

5.1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开展有针对性辨识(一点一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4.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装备,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6

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情况

6.1

检查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7

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7.1

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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