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昭府复决〔2020〕5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清水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6月22日对申请人当面进行了答复,并于6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向申请人送达了《广元市昭化区清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某村1社各户农村土地承包分批次落实使用清册,及社长、填册人姓名;2、划分本次承包土地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名单、会议记录、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各户承包土地登记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5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有关材料不能证明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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