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昭府复决〔2019〕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应予以撤销,理由是:申请人认为在广元市昭化区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以“不符合评标办法2.1.2条财务状况要求、财务审计报告未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章”为由作出废标处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是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财务状况的要求是近三年无亏损,至于财务报表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盖章等因素与评标没有任何关联;二是申请人通过咨询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得到答复是浙江省无统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章,且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审计单位负责并承担责任;三是评标委员会向申请人提出的非招标文件要求的、非建设行业管理要标注的、非投标专业所能理解的澄清超越了评标委员会的职权;四是招标人和评标专家以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印发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办法》来要求四川省以外的企业,显失公平公正,违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限制、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的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复议期限内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1.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2.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异议答复函(编号:03);3.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主线及绿道)(第二次)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的异议函;4.澄清通知(编号:01);5.招标文件内容(附件2至附件5);6.就“广元市昭化区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主线及绿道)(第二次)工程施工中标候选人公示”分别向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异议的函;7.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8.申请人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辩称: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维持。理由为:一、申请人对招标人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你公司的两次澄清通知的回复不予采信,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结论是有相关依据支撑的,且专家具有独立评判的权利”的回复不服,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投诉函。被申请人经审查,投诉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发出《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投诉受理告知书》(投诉〔2019〕01号);二、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评标报告、招标文件等进行了审查,且就该问题对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调查,申请人投诉提交的证据或线索均不能够证明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标,仅仅是阐述了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方面理解。此单方面理解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办法》(川注协〔2001〕188号)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印章内容应包含姓名、事务所名称、注册证号”的规定存在争议,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具有独立评审权,行政监督部门无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以外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的投诉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期限内向本府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招投标投诉受理告知书(昭发改投诉受理告知〔2019〕01号)及送达回证;2.《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及送达回证;3.应当维持原评标结论法律顾问意见;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章有问题的回复;5.投标文件2016和2017年审计报告;6.申请人投诉书;7.昭化区公安分局关于郑某举报评标委员会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线索的移交情况说明;8.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异议答复函。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亭子湖环湖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招标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申请人参加了本次招标活动。因申请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未按相关规定加盖注册会计师章,评标委员会通知申请人予以澄清,申请人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澄清说明及补充澄清说明,但未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2019年4月8日评标委员会以申请人财务报告“不符合评标办法2.1.2条财务状况要求、财务审计报告未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章”为由,作出废标处理。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向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元市昭化区交通运输局、广元市昭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并于2019年4月23日向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投诉,当日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申请人送达了招投标投诉受理告知书。2019年5月15日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了“投诉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处理决定书。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在2019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函便立即对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符合立案标准,于当日正式立案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告知书。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处理决定书,其行为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61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等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有独立评审权,行政监督部门无权对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以外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招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2.1.2条财务状况要求、财务审计报告未加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章”,作废标处理,是根据《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印章管理办法》(川注协〔2001〕188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评定,属于评委会专业审查范围,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线索均不能够证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投诉主张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的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亭子湖环湖旅游公路(射箭乡场镇至红岩嘉陵江桥段)新建工程(第二次)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昭发改投诉处理决定〔2019〕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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