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拣银岩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广元市昭化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鼓励引导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创新农村投融资制度,切实解决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适用于实施我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内的项目,并由金融机构发放,期限在3年以内,年贷款利率执行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0%的项目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三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区内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所产生损失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合作金融机构以区内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乡村振兴贷款工作推进情况与区财政、区行业主管部门、区金融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主体是指实施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条件和对象包括:
(一)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二)原则上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三)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五)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等。
第六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额度根据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任务确定,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或年经营收益的80%,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额度控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其他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单位和个人需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贷款主体资格、贷款项目及贷款限额,认定结果要及时抄送区财政、金融部门和区内合作金融机构。
第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经认定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项目,要按行业及内部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独立审查,自主决定贷款发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是否需要担保、质押等事宜。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风险补偿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当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投放总额度达到贷款风险金的10倍后,将根据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开展情况适时追加补充。
第十条 区农业部门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存放所产生的利息滚存纳入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贷款主体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经办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不良贷款催收程序及时进行催缴。经金融机构按相关程序依法催收,确实无法收回并核销的不良贷款,报区财政、农业、金融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由经办金融机构与贷款风险金按7:3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对无法收回并经核销的不良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部门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区农业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金融部门进行会审。经审核无误的,区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风险补偿金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无法收回并经核销的不良贷款经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经办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本息;对追回已作为损失的乡村振兴贷款优先补回风险补偿金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因经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申请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十六条 贷款人恶意拖欠或逾期不还,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助类项目,不得享受区内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农业、金融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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