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监督类投诉举报
1.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涉及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等作风问题的。
(二)检察法律监督类投诉举报
1.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2.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的;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3.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类投诉举报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4.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四)涉企政策监督类投诉举报
1.贯彻落实上级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不力,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2.涉企优惠政策不公开、不透明,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招商引资不诚信、承诺事项不兑现、签订合同不履行的,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态度冷漠、互相推诿的。
3.人为原因导致水、电、气、网、路、地等要素保障不到位的。
(五)其他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
二、不予受理情形
(一)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司法或者信访终结的。
(三)已经被其他部门(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的。
(四)对已办结的同一事项,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不属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中心职责范围的。
(六)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三、注意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应当通过指定方式,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投诉举报材料。
1.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3.必要的证据材料。
4.实名投诉举报的,需提供投诉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
5.匿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
(二)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捏造夸大事实、伪造材料、蓄意诬告陷害被投诉举报人。如有诬告陷害、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提倡实名投诉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