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的投资管理。
(五)负责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管理。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