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参与乡村振兴有关法规起草修订和政策制订,参与乡村振 兴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3.督导检查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大部署、重要文件、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4.统筹协调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稳定。
5.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
6.参与组织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监管和绩效评价。
7.统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8.组织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
9.承担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效考核。
10.协调推进脱贫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提升、实用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指导脱贫地区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11.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行业帮扶和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
12.参与牵头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选派管理有 关工作。
13.协调指导全国革命老区帮扶工作。
14.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15.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
16.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17.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18.研究乡村振兴相关问题。
19.协调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
20.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
21.组织乡村振兴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22.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和监测评估。
23.组织开展减贫和乡村振兴领域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24.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 关宣传工作。
25.组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教 育培训工作。
26.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27.指导乡村振兴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28.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